完善生育登记制度 安徽现公开征求意见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2-08-30 15:29:07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点击量: 5847
摘要: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长期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在本省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
建立户籍地与居住地协查制度
对于未进行生育登记的,办理机构(管理地为主,其他为辅)可帮助完成补充登记。办理机构可充分利用入户或服务采集,利用我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住院分娩、预防接种等相关信息系统采集,及时掌握群众婚孕育信息,将相关结果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未进行生育登记的,完成补充登记。
《征求意见稿》表示,我省将建立户籍地与居住地生育登记信息核查、协查和通报制度。登记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核实工作。
自接到对方核实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应当在办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登记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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