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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纳税人,“疫情防控减免税收”系列优惠政策指南来了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0-03-27 10:04:57   来源: 中安在线  点击量: 11247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和文件,出台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采取了“免、减、缓、退、降、延、保”七项措施,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七、“保”:保证纳税人涉税优惠权益

(一)保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涉税优惠

政策要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适用对象: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办理流程:纳税人申报享受,留存资料备查。季度申报中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二)保证公益捐赠纳税人涉税优惠权益

政策要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适用对象:符合上述捐赠规定的纳税人。

办理流程: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应行次。企业应留存捐赠票据、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留存期限为五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皖政办明电【2020】6号)

9.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皖市监发【2020】18号)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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