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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月底实施 落户政策明确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7-09-21 10:01:48   来源: 合肥家园网  点击量: 6931

摘要:昨日,《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自2017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备受关注的单身申请年龄应满30周岁最终没有变化。另外,办法采纳了部分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将“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无住房转出记录”,明确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

释疑

1 谁能申购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条件和目前的自住房有很多差别,如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而自住房对单身申请人的年龄限定条件是年满25周岁。

《办法》也列出了一个“负面清单”,具体说明了哪些人不能申请。

新规明确,在北京有住房转出记录的家庭不得申请,这意味着申请家庭如有房屋通过交易、赠与、法院判决转出去的,一样不能再申请。

另外,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办法》规定,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对于弄虚作假者的处罚,共有产权住房比自住房更加严厉。《办法》提出,经查实,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承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的,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2 “新北京人”能否申购?

此次共有产权住房和自住房一样,也覆盖到了“新北京人”。

《办法》指出,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委应当根据北京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卫民认为,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出台,是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是适应加快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在全国起到了带头引领作用。政策提出,在兼顾本地居民住房需求的同时,对于稳定就业的“新北京人”的房源供应要不少于30%,扩大保障范围,是迈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对于北京市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房协秘书长陈志认为,北京的共有产权住房,应该是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有许多的创新点。它兼顾了公平、特别仍然突出以保障为主,而且从使用人的角度上看,有同质同权的创新。

3 购房者如何共享产权?

《办法》指出,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简单来说,就是看摇号、选房时该项目周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这个价格来计算,共有产权房供地时定的价格占多大的比例,购房人的产权份额就占多大比例。

举个例子,某个共有产权住房,供地时确定将来的销售均价为3万元/平方米,在摇号、选房时该项目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是4万元/平方米的话,那么购房人占有的产权份额就是四分之三,也就是75%,另外25%则是政府占有的产权份额。

《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应分别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销售前,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

4 房屋租售有哪些限制?

根据《办法》,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以出租为例,购房人产权份额如果是75%,房子出租的月租金为4000元,那么每月购房人拿到手的租金就应是3000元。

根据规定,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责编:家园编辑001

文章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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