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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及合肥市相关房地产政策_楼市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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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主要房地产政策回顾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5-12-29 13:37:08   来源: 合肥家园网  点击量: 1905

摘要:中国的楼市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对楼市的稳定发展十分看重,相关政策的相继出台也显示出了国家的宏观政策对于楼市的倾斜。安徽省在整个大背景下,也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来促进安徽房地产业的稳步前进。

安徽及合肥市相关房地产政策

中国的楼市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对楼市的稳定发展十分看重,相关政策的相继出台也显示出了国家的宏观政策对于楼市的倾斜。安徽省在整个大背景下,也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来促进安徽房地产业的稳步前进。

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新规

1月份,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出台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实施细则(试行)》。细则明确为省内异地公积金在合肥买房的单向使用,且使用过贷款者再申请贷款按二套房贷款计算。

细则规定贷款对象:现户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在省内其它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贷款条件:将原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一年的期限缩短为六个月(含)以上,并明确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此外,无论是购买一手还是二手房,所购买房屋必须未办理过住房贷款。贷款审查: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家庭有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或第三套房贷款不予受理。

合肥市直公积金贷款首付新规

4月份,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自4月27日起,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价的20%;还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价的30%。

此次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二手房房屋年限在10年以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价的20%;房屋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价的30%。

安徽户籍制度改革新规

5月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安徽开启了不再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指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相关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1年。

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合肥调整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政策

6月份,合肥调整租赁住房提取政策,凡是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即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租房居住时间不再设限。

合肥新的租赁住房提取政策规定,本人及配偶或单身职工目前在合肥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不再对租赁住房居住时间加以限制。租赁住房,提取金额须不超过已支付的房租,且不超过申请时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确定最高提取限额为每户1250元/月(按夫妻双方确定每人625元/月),一年不超过15000元;单身职工最高提取限额为700元/月,一年不超过84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安徽省出台“二十三”条

6月份,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商务厅、地税局、物价局、金融办、国税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国开行安徽省分行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共“二十三”条,意见要求改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式,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加强商品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强化商品房市场监管。

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科学把握商品房及用地供应。要求各地对拟建、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开展全面调查,根据各类商品房需求分析,科学确定年度商品房及用地供应总量,把握好供应时序。

落实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的财税、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按20%执行。已经还清首次购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

取消各类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性管制措施。停止住房限购政策,居民购买住房无需提供购房所在地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依法依规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实行动态监管,保持被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与项目未完工工程量相一致,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绿色建筑标准新规

7月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明确2015年起全省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强化过程监管、明确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严格组织保障等方面,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我省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

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

合肥市市区2015年度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中的家庭收入困难标准为:

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线为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6120元/年、510元/月;

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线为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1016元/年、918元/月;

较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标准线为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7609元/年、1468元/月,其他准入条件不变。

合肥有效保障市民“采光权”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行。为优化城市天际线,形成错落有致的城市建筑风景线,此次修改后,合肥市提出鼓励设计18层以下中高层建筑。同时要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按18层来区分控制,对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建筑高度小于54米)以下的,要求间距不 得小于30米;对18层以上的,要求间距不得小于40米,并实行遮挡建筑的高度倍数控制。

相邻的新建高楼挡住了自家住房的光线,居民追讨“阳光权”的事件如今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现实问题,修改后的《通则》明确,合肥市将公开择优选择不少于三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复核工作,对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实行实质性审查。

房屋专项“养老金”助老旧电梯更新

省住建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维修资金将可用于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根据新政,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失修失养、配套设施不全、保温节能缺失、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小区。改造重点包括:房屋本体(屋面及外墙防水、外墙及楼道粉饰、结构抗震加固、门禁系统增设、门窗更换、排水管线更新、建筑节能及保温设施改造等)和配套设施(道路设施修复、路面硬化、照明设施更新、排水设施改造、安全防范设施补建、垃圾收储设施更新、绿化功能提升、助老设施增设等)。

在电梯更新中,维修资金主要用于运行时间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的维修和更换。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加装电梯。

房屋转让费降低50%

根据省物价部门发布的通知,降低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自今年10月15日起,降低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农业、民航、新闻出版广电、林业等6个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其中,住房转让手续费降低50%,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1.5元,存量住房(即二手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3元。新建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不动产统一登记网络开始贯通

省国土厅出台《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监管意见》,其中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网络贯通覆盖、建立“国土资源云应用商店”,提供资产、产权、资源开发利用等重要信息的共享与社会化服务。

其中,不动产统一登记受到广泛关注。文件明确,我省将改造网络基础设施。对现有国土资源业务专网进行改造,实现部、省、市、县四级国土部门及各级不动产机构的全面覆盖与互联互通,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等建设提供网络支撑。同时,扩展国土资源业务网接入范围,实现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管理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

合肥试水宅基地换商品房

合肥已经在试水宅基地换商品房项目,在综合整治范围内,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或等价置换商品房。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但事实上,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户多宅”、“破线超标”现象。另一方面,农村人口不断外迁,使得宅基地出现了较多的闲置。如何使闲置宅基地流通利用起来成为关键。而近日,安徽省也出台政策,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责编:李婷婷l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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