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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房产广告:不能使用“学区房”概念_楼市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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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国拟立法规范房产广告 不得有升值承诺等内容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5-07-11 11:07:21   来源: 合肥家园网综合  点击量: 2331

摘要:新《广告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发布了食品广告、药品广告、房地产广告等8个配套规章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合肥房产广告:不能使用“学区房”概念

合肥市房产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项目规划、销售信息及广告宣传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销售广告中使用“名校”“学区房”等违反义务教育平等原则的广告宣传语。凡涉及学区其他广告宣传内容的,应当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销售现场公示。

房地产商不得用其他项目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图;广告当中也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或者含有升值及投资回报的承诺。另外,宣传中还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尤其是不得使用“名校”、“学区房”等内容,涉及学区的,应当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

需要提醒的是,乱打广告的房地产商今后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其中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合肥市房产局局长汪菊喜表示,如果开发企业事后违反当初约定,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了心仪的商品房,准备好了资金,就将面对一叠买卖合同。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制定合同样本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合同格式条款,包括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履约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附加条款等内容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据相关规定修改后方可备案。

此外,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应提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签订正式合同时,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


责编:洪丹丹

文章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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