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开发商“一女二嫁”惹火上身 被判1+1赔偿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8-11-05 00:00:00 来源: 大河报 点击量: 482
为多赚几万元钱,开发商将已卖出的房子转卖给他人。近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上诉请求,按1+1赔偿标准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者王女士房款本金39万余元及利息,并另行赔偿39万余元。
2005年夏天,王女士和洛阳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合同,合同上标明王女士所买的房屋面积为147平方米,价款是39万余元。王女士先交了5000元定金,并依约于当年9月21日前一次性交清房款,房地产公司出具了付款收据,并告诉王女士:
到了约定日期,王女士怎么也要不到房子,房地产公司也没有跟她签订商品房买卖正式合同。直到2007年7月,王女士才得知,房地产公司竟然又以44万元的价格,将王女士所买的房子卖给了其他人。王女士非常气愤,以合同欺诈为由,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除返还她已经支付的39万余元的房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外,还要赔偿相当于购房款39万余元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包含了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要件,该合同合法有效。而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期后,将王女士订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并办理了所有权证书,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开发商按1+1赔偿标准返还王女士房款本金39万余元及利息,并另行赔偿39万余元的判决。
一审后,开发商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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