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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卖方贪利 房价上涨反悔卖房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8-10-08 00:00:00   来源: 华龙网  点击量: 334

 

案例1

 

小韩通过朋友介绍,看中了一套学区“二手房”,并同卖方老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缴纳了购房定金,房款也在银行双方封存,就等产权证登记过户了。不料,卖方却因近日学区房价上涨,不卖了,小韩则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卖方单方毁约是不对的,小韩的要求则是正当合法的。1.买卖双发所签订的合同和交易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2.《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3. 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应责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这是《合同法》赋予守约方的权利。

 

提醒:购房者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对卖方可能违约的条款要详细约定,如“中途意外变卦不卖”、“提高价格”、“拖延不办理登记过户”、“不迁移出原有户口”等一一加以明确约定和规定一定数量的违约金,以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2

 

先生去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期房,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合同,今年3月又卖给了女士,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今年7月期房盖完后并拟交付使用时,卖方看房价上涨,以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毁约退款给买方。而买方王女士则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应退回房屋。

 

分析:目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文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2.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3.可采用两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一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权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二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提醒: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编:合肥家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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