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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布商品房预售新办法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4-07-29 15:58:47   来源: 湖南省政府  点击量: 261

摘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在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订人收取任何费用。

湖南省政府日前发布的《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高层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审查决定。符合预售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的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依法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在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订人收取任何费用。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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