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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3-12-29 17:08:35   来源: 市房产局  点击量: 562

摘要:单次收取租金不超过3个月、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或本通知印发前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与承租人已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租赁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纳入监管。

一、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

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对象有哪些?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通过租赁、托管等方式获取房源,直接转租或对房源进行装修改造后转租,赚取租金价差的住房租赁机构,或以提供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服务名义,代收租金,变相转租,获取经营收益的住房租赁机构。

三、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范围是什么?

纳入监管的住房租赁资金包括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以及按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向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缴存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

单次收取租金不超过3个月、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或本通知印发前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与承租人已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租赁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纳入监管。

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采取什么方式?

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将住房租赁资金纳入监管。依据监管协议,由银行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周期将当期租金划转至住房租赁机构。

五、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有什么要求?

新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前,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已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 60 日内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六、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公示有哪些要求?

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场所公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同时在网络发布平台、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和资金监管风险警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如何变更?

住房租赁机构需要变更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经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原开户行申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注销和重新开立,注销后再开立新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变更的,机构应同步更新开业报告信息。

八、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资金监管解除。

(一)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关系终止;

(二)住房租赁机构与承租人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住房租赁合同,注销合同备案;

(三)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终止住房租赁合同,注销合同备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租赁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九、《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规定了哪些监督措施?

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未按要求设立、公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或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未足额到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未设立和不能按要求存缴到位的机构名单。

各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完善平台网页功能,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对未经实名认证、未按规定使用住房租赁资金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住房租赁机构,依法按照相关规定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

住房租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住房租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处理措施。

十、各区(开发区)住建局、建发局承担哪些监管职责?

各区(开发区)住建局、建发局是本辖区住房租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租赁资金监管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制度,指导辖区内注册的住房租赁机构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督促住房租赁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实施租赁资金监管业务,加强对属地住房租赁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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