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发布住房公积金新政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3-09-11 15:25:17 来源: 济宁住房公积金 点击量: 519
摘要:按照原政策规定,缴存职工办理购房或偿还贷款提取业务时,中心需对职工名下房屋套数加以审核,采取了
为进一步支持济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8月31日,济宁中心印发了《关于修订〈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今年2月,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工作试点的通知》,对37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了数字化梳理。济宁市作为试点城市之一,需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以满足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工作要求。
今年8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角度,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等提出明确要求。
为更好地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缓解资金压力,提高对职工租房或购房保障能力,中心优化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自9月1日起施行。
二、政策调整内容
(一)废止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21〕38号)
原政策规定缴存职工办理购房或偿还贷款提取业务时,中心需对职工名下房屋套数加以审核,采取了“保一限二禁三”的差别化提取政策。该政策的废止,更好地满足了职工购买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放宽了部分提取业务的提取条件
一是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购房地不再限制。二是职工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是职工使用自有资金按月或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增加了部分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点在取得有效凭证一年内的,可提取其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其有效凭证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已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合计缴存余额不能低于计算可贷额度时须留存的金额。
(四)加大了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支持力度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符合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条件的,可按月提取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济宁市户籍或获得济宁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
(五)扩大了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员的范围
明确了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即可以提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本人、配偶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子女还包含子女配偶。
(六)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取消了本市户籍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明确了借款申请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向济宁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时,不再要求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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