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前期物业要我签特约服务协议,合理吗?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3-06-08 17:31:25 来源: 大皖新闻 点击量: 512
摘要:物业企业为物业所有人提供增值服务时,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签订服务协议,强行收费。
有市民反映,现在买新房,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除了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外,不少都要签订特约服务协议,就是在基础物业费以外,还需另外支付费用,两份合同须一起签订。对于这个特约服务费用的收取,业主比较有争议。针对这一情况,《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也有专门规定。
问:我最近买了套新房,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时,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之外,还要求签订《特约服务协议》,其中物业服务费2.04元/月/平方米,特约服务费为1.26元/月/平方米,加起来3.3元/月/平方米,这样合理吗?
房小宣:这个特约服务即增值服务,物业企业为物业所有人提供增值服务时,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签订服务协议,强行收费。针对增值服务内容虚化、质价不符、变相强行签订协议等问题,《条例》专门作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定制化、个性化等增值服务不得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应当将增值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公示,在物业交付后与业主另行约定。
问:《条例》对小区机动车车位车库租金标准可有什么规定呢?
房小宣:《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机动车车位、车库,租金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租金标准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等产权所有人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租金标准可以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住宅小区,并保持稳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机动车车位租金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
小区是大家共同的家园,管理规约需要业主共同遵守,按时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该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为了督促业主遵守义务,《条例》规定,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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