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发布公积金新政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3-02-01 15:35:55 来源: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量: 496
摘要: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申请支付首期款提取。
1月31日,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
观点新媒体获悉,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下称“支付首期款提取”)是指在政策实施期间,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市内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市内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该住房对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款监管账户。政策实施时间为2023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缴存人可在此期间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申请1次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及配偶累计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预售商品住房首期款,提取额度按房屋买受人人均份额计算,缴存人及配偶可共享提取额度。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申请支付首期款提取。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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