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被质疑“跳单” 遭索赔3万 法院判了!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3-01-22 21:29:51 来源: 安徽商报 点击量: 1192
摘要:此种关系一般为口头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较为松散,委托人可随时撤回委托,受托人在未完成任务时也不得请求报酬。
[法院判决] 不构成“跳单” 买方不需赔钱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中介公司和吴先生夫妇尚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是被告向原告发出委托购买二手房的要求,原告回复视为接受,此时中介合同成立。当然,中介公司就特定房屋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之前,此种关系一般为口头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较为松散,委托人可随时撤回委托,受托人在未完成任务时也不得请求报酬。
通常情况下,中介公司前期介绍房源、带看的行为只是一种附属性的行为,这也成为经营风险的一部分,其根本目的在于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并收取佣金,因此,在买卖双方未达成交易时,一般不会单独就介绍房源或带看的服务行为收取费用。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中介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但限于提供行情资讯、提供房源信息、实地查看房产、初步斡旋房价等,最终未能促成合同。
法院认为,如果委托人委托多个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多个中介人为其提供交易信息或媒介服务,委托人最后选择其中一个中介人,通过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此时对其他中介人来说,并不构成“跳单”,因为委托人具有选择最满意、最合适的中介人为其提供优质服务的权利。
本案中,吴先生最终通过其他中介门店提供服务促成合同成立,且实际支付了中介费用,不构成“跳单”。庐阳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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