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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全面落地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2-11-15 16:21:36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点击量: 620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深化“总对总”多跨协同 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银保监分局,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浙江省内有关银行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化改革和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要求,充分运用“不动产智治”、“浙里金融综合服务应用”等省级应用建设成果,进一步发挥“总对总”多跨协同机制优势,现就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相关登记事项线下线上“一件事一次办”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带押过户”的意义

本通知中二手房“带押过户”一般是指:在押房产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过户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无需先还贷解押后再办理过户转移。“带押过户”的核心是免去提前筹款还贷解押环节,实现带抵押房产过户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步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是落实《民法典》带押转让制度的有效手段,是对不动产转移与抵押登记协同业务的有力提升,是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便民利民公共服务的有益探索。各地应积极推动二手房“带押过户”落地实施,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优化二手房交易的业务流程,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保障在押房产依法转让,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

二、常态化提供“带押过户”登记服务,积极回应银行机构、企业群众“带押过户”需求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买卖双方和贷款银行申请,常态化提供“带押过户”登记服务。二手房“带押过户”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以及抵押权预告登记等业务类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多业务合并办理,优化业务流程,精简业务环节,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同时也要切实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不得转嫁交易风险。

三、加快信贷流程改造,稳妥推进“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增量扩面

各银行机构应积极响应二手房交易融资需求,主动参与“带押过户”业务落地实施。围绕“带押过户”贷款业务新特点及潜在风险,加快相关业务流程改造,形成具体操作规程或业务指南,建立完善风险管控机制,稳妥有序推进“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各银行机构应加快与“浙里金融综合服务应用”对接,加快升级完善本行相关业务系统,提升全流程闭环管理水平。支持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实现同行“带押过户”贷款的基础上,探索跨行间业务模式,进一步拓宽“带押过户”政策适用范围。各银行机构应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水平,评估各地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模式匹配性,对可能出现债权或抵押权悬空等风险的情形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及时向当地银保监部门报告。

四、鼓励运用预告登记,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监管等制度保障安全

鼓励各地在二手房“带押过户”中积极开展“双预告”及“预转本”、“单预告”及“转移+抵押”等组合登记类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预告登记证明等进行贷款审批发放工作。为进一步保障“带押过户”中买卖双方房产和资金安全,鼓励各地通过同一银行内部系统直接结算,或积极引入公证资金提存和监督支付等法定功能以及信托、担保、资金托管等其他第三方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资金封闭管理模式,明确资金划转凭证依据、时间节点、规范路径,确保资金划转依法依规、安全公正。开展提存公证服务的公证机构应根据“带押过户”业务需求开立专门提存专户,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五、深化“总对总”多跨协同机制,加快实现“带押过户”全流程线上办

在押房产买卖过程复杂,参与主体多,买卖双方和贷款银行面临的潜在交易风险突出,对跨部门、跨机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银保监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在线下业务运行顺畅的基础上,用好“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总对总多跨协同线上办理成功经验,依托“不动产智治”、“浙里金融综合服务应用”,推进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各方系统贯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探索“带押过户”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以数字化手段加强各环节风险管控、提升办理时效,实现贷款申请审批发放流程与不动产转移、抵押权登记等业务的有效协同,真正做到“一件事一次办”。

六、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快推动“带押过户”政策落地见效

各地相关部门应本着为民办实事宗旨,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业务沟通和协同,建立信息实时共享通道,尽快细化落地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共同指导推动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落地,切实发挥惠民利企政策实效,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快推动业务流程改造,明确业务标准和申请材料,提供“带押过户”日常登记服务。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机构参与二手房“带押过户”的指导支持,根据当地实际,开展贷款合同赋强、尽职调查等综合辅助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以更普惠、高效的公证服务保障“带押过户”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银保监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强化对辖内银行机构业务指导,推动涉“带押过户”贷款业务规范发展,要加强对辖内银行机构相关业务的风险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浙江省司法厅

2022年11月日

附件1:

浙江省内有关银行机构名单

浙江省内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宁波(市)分行,各大型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分行、宁波(市)分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宁波分行及其他省内一级机构、浙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宁波分行及其他省内一级机构,浙江网商银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宁波分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深化“总对总”多跨协同 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等文件要求,我厅联合省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和省司法厅起草了《关于深化“总对总”多跨协同 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提升。2022年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明确要求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再次对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提出了要求。

为充分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二手房交易双方资金及时间成本,提高交易登记安全性,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我们商省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省司法厅研究起草本《通知》。

二、起草过程

厅确权登记局会同省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省司法厅相关处室,通过梳理、学习《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收集其它省份以及省内已先行开展“带押过户”业务地市的相关资料,结合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多次开展研讨交流,并联合省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省司法厅组织杭州市各银行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研讨论,总结工作取得的经验,研究工作难点和焦点问题,收集汇总各类意见和建议,编制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提出六个方面贯彻落实意见。

一是充分认识“带押过户”的意义。通知指出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是落实《民法典》带押转让制度的有效手段,是对不动产转移与抵押登记协同业务的有力提升。明确各地应积极推动二手房“带押过户”落地实施,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保障在押房产依法转让。

二是常态化提供“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明确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买卖双方和贷款银行申请,常态化提供“带押过户”登记服务。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多业务合并办理,优化业务流程,精简业务环节,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同时也要切实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不得转嫁交易风险。

三是加快信贷流程改造。要求各银行机构应积极响应二手房交易融资需求,主动参与“带押过户”业务落地实施,加快相关业务流程改造,加快与“浙里金融综合服务应用”对接,建立完善风险管控机制,稳妥有序推进“带押过户”贷款业务。支持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实现同行“带押过户”贷款的基础上,探索跨行间业务模式,进一步拓宽“带押过户”政策适用范围。

四是鼓励运用预告登记,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监管等制度保障安全。鼓励各地在二手房“带押过户”中积极开展“双预告”及“预转本”、“单预告”及“转移+抵押”等组合登记类型。鼓励各地通过同一银行内部系统直接结算,或积极引入公证资金提存和监督支付等法定功能以及信托、担保、资金托管等其他第三方服务确保资金划转依法依规、安全公正。

五是深化“总对总”多跨协同机制。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银保监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在线下业务运行顺畅的基础上,用好“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总对总多跨协同线上办理成功经验,依托“不动产智治”、“浙里金融综合服务应用”,推进各方系统贯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探索“带押过户”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

六是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快推动“带押过户”政策落地见效。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应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尽快细化落地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共同指导推动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落地。同时,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在“带押过户”业务推进实施中的责任分工予以明确。

厅确权登记局

2022年11月15日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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