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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以定向房票形式进行拆迁安置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2-11-04 14:50:36   来源: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点击量: 697

摘要: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根据需求确定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的房票使用房源库。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多样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时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张家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张政发规〔2011〕11号)、《张家港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张委办〔2011〕11号)等规定,特制定《张家港市住宅房屋征收(搬迁)定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多样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时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张家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张政发规〔2011〕11号)、《张家港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张委办〔2011〕1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新启动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且被征收(搬迁)房屋为住宅的,可适用本实施办法。

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根据安置房建设、供需匹配及房屋征收(搬迁)规模等情况,在具备实施条件的基础上对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但尚未安置完毕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调整实施定向房票安置。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可自愿选择定向房票安置。

拆迁定销房已按需全面启动建设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不纳入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定向房票安置,是指在我市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的基础上,通过定向房票由被征收人(被搬迁人)自主选择认购房源的一种补充安置形式。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根据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发放定向房票,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在有效期内凭定向房票自主选择认购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房票使用房源库内的房屋。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给予相应的购房奖励。

第四条房票使用房源库包括经相关部门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的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已交付使用备案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含配套汽车库或汽车位)和存量安置房。

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根据需求确定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的房票使用房源库。

第五条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会同住建、财政、资规等部门单位对实行定向房票安置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进行会商,确定房票发行规模及后期房票兑付资金保障等。

第六条房票面额为被征收(搬迁)房屋中选择定向房票安置部分的市场评估价格,加上装潢补偿、附着物补偿、契税补贴等的总额。

第七条被征收(搬迁)房屋中涉及的装潢补偿、附着物补偿、契税补贴、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等各项费用仍执行我市现行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自主选择定向房票安置的部分,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对自主选择定向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被搬迁人)给予购房奖励。奖励标准为房票实际使用面额×奖励系数。奖励系数由各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按项目自行确定。

第九条房票使用有效期为12个月,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可向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申请续期,每次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总续期不得超过12个月。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房票的,视作其自愿放弃定向房票安置,房票作废,由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被搬迁人)重新签订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

第十条房票使用实行实名制。房票使用人为签订房屋征收(搬迁)补偿的被征收(被搬迁)人。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或抵押。但经司法公证等手续的,并经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确认,房票使用人可变更为原房票使用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一条房票使用人与参与定向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一致。存量安置房销售价格由第三方评估公司根据该区域二手房同时间段实际成交价格综合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市住建局(房管中心)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使用人凭房票、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与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或其他指定主体)进行结算:

(一)房票面额全部使用的,由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或其他指定主体)按房票面额全额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房票面额部分使用的,由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或其他指定主体)按实际使用部分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使用部分由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或其他指定主体)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被搬迁人)。现金支付比例由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确定。

第十三条房票使用人持不动产权证、完税凭证、房票和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或其他指定主体)结算购房奖励。

第十四条市住建局、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负责定向房票安置的管理工作。市纪委监委、宣传、市场监督、资规、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定向房票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镇(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在市区推行住宅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房票补偿的实施办法(试行)》(张政发规〔2016〕8号)同时废止。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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