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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微山:对规定时间内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一手房、二手房进行补贴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2-10-07 20:29:40   来源: 微山发布  点击量: 556

摘要:对已纳入“四上企业”的,县财政给予购房总价款的10%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与其他购房补贴政策不重复(同时)享受。

为进一步发挥消费券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撬动作用,持续刺激消费需求,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回暖,拉动经济增长,现将在全县开展购房缴纳契税补贴消费券活动通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额      

(一)实行不动产契税补贴      

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在我县取得一手房(含住宅、非住宅)和存量房(二手房)不动产契税完税凭证的自然人。      

1、对一手房(含住宅、非住宅),以不动产契税完税时间,按下列比例进行补贴:      

(1)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县财政按缴纳契税税款比例的20%给予补贴。      

(2)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县财政按缴纳契税税款比例的15%给予补贴。      

(3)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县财政按缴纳契税税款比例的10%给予补贴。    

2、对存量房(二手房),在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县财政按缴纳契税税款比例的50%给予补贴。      

(二)实行特殊贡献人员购房补贴      

1、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和存量房(二手房)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才工程支持的人员、劳模。      

对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才工程支持的人员、劳模,县财政给予购房总价款的10%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县级人才工程支持的人员、劳模,县财政给予购房总价款的10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与其他购房补贴政策不重复(同时)享受。      

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领办、创办企业(独立法人)且已纳入“四上企业”并于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和存量房(二手房)的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大中专毕业生。      

对已纳入“四上企业”的,县财政给予购房总价款的10%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与其他购房补贴政策不重复(同时)享受。      

(三)实行特殊人群购房补贴      

1、纳入“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县级台账管理的渔民,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和存量房(二手房)的,县级财政给予购房总价款的10%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与其他购房补贴政策不重复(同时)享受。      

2、城市无房低保户、低收入、特困家庭,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和存量房(二手房)的,县级财政给予购房总价款的10%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与其他购房补贴政策不重复(同时)享受。      

二、补贴方式      

上述所有补贴均以消费券形式发放。

三、活动时间及领取方式

1、对符合条件的不动产契税缴纳购房人,于2022年10月31日前,凭个人身份证、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证明、不动产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申领。    

2、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才工程支持的人员、劳模购房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凭个人身份证、购房合同、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证明或不动产证、行政主管部门证明等相关资料申领。      

3、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大中专毕业生购房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凭个人身份证、企业统一社会代码证、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大中专毕业生)身份证明、企业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购房合同、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证明或不动产证等相关资料申领。    

4、对符合“以船为家”渔民上岸条件的购房人,于2022年12月31前,凭个人身份证、主管部门证明、购房合同、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证明或不动产证等相关资料申领。      

5、对符合条件 的低保户、低收入、特困家庭,于2022年12月31日前,凭个人身份证、主管部门证明、购房合同、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证明或不动产证等相关资料申领。      

上述申领资料报送至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住房中心服务窗口,咨询电话:8253170      

四、使用期限      

本次消费券2022年12月31日前消费有效,逾期或遗失自动失效。      

五、使用范围      

消费券使用场所为微山县辖区内疫情防控期间确定的保供重点商超单位及其在我县范围内的销售网点,全县限额以上的家电、家装企业。      

六、使用规则    

1、消费券可以与商家优惠叠加使用,根据应付金额等额抵扣,不设最低消费。消费券不可提现,不可转赠、转让他人,不可售卖。使用消费券的交易如发生退款、撤销,则视为放弃优惠,退款金额仅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消费券部分不退款,且该次优惠视为已使用。已发放的消费券核销使用日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自动失效。      

2、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活动规则进行变更或调整。    

3、如再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且本优惠政策不终止的,购房人享受的购房?贴政策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与其他购房?贴政策不重复(同时)享受。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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