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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_楼市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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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2-09-21 10:27:05   来源: 市司法局  点击量: 905

摘要: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业主可成立业主大会。

市司法局近日全文公布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就老百姓关心的小区管理体制、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

物业服务、公共收益和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纠纷调处机制等

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向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管理体制

《条例(草案)》结合我市实际,分层级对相关责任主体及职责作出规定。

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协调运行机制,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问题。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物业管理属地责任。

关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业主可成立业主大会。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但三个月内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45日内应当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首次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筹备组自行解散。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如确需更换,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方式公开招标。业主大会决定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方式招标。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擅自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无权处分业主共有财产以及干扰业委会选举等违法行为。

关于公共收益和专项维修资金

明确公共收益收入及支出范围,确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制度。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可以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实行公共收益共管账户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共收益的使用程序、范围、额度等加强监督。

关于物业纠纷调处机制

社区成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草案》要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巡查、检查和处理,在小区公布执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联系方式。

各级政府及社区应设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构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四级调解网络,聘请专业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利用退休老党员、老干部、老职工等社会力量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另外,《草案》还对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

温馨提示

公众可以登录合肥市司法局网站,查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自即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之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fsfjlfc@163.com。

三、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市司法局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模块或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微信公众号后台直接留言。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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