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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樟树市:中介机构每销售一套商品房 财政奖励1000元_楼市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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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樟树市:中介机构每销售一套商品房 财政奖励1000元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2-07-27 09:48:47   来源: 樟树市住建局  点击量: 824

摘要:符合国家二孩、三孩政策的家庭,凭户口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分别给予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补贴。

一、制定背景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2〕18号)及《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宜府办字〔2022〕45号)要求,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本措施。

二、政策依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2〕18号);

2.《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宜府办字〔2022〕45号);

3.《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樟府发〔2019〕8号)。

三、协调过程

1. 2022年6月3日,围绕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组织相关人员拟定《关于促进樟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第一稿)》。

2.2022年6月8日,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商务局、人社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商议,2022年6月9日,根据相关单位商讨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第一稿。

3.2022年6月10日,政府办书面向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卫健委、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关于促进樟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讨论稿)》。

4.2022年6月18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商务局、人社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商议,根据商讨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第二稿。

5.2022年6月19日,政府办再次书面向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单位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审议稿。

6.2022年6月22日,住建局党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樟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四、主要内容

(一)实行购房和销售补贴政策

1.实施购房财政补贴。凡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规划建成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

(1)属首次购买的住房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属非首次购买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补贴资金凭商品房备案合同,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至购房户。

(2)符合国家二孩、三孩政策的家庭,凭户口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分别给予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补贴。

(3)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

在张家山街道片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按照上述标准75%执行,在阁山镇片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其余乡镇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出台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2.落实购房契税优惠。凡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二手房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其所缴契税额的50%对购房人予以消费补贴。

3.落实人才引进购房优惠政策。企业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按照《樟树市招才引智“新五条”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实施购房财政补贴。

4.奖励商品房销售中介机构销售行为。凡在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每销售一套商品房,由收益财政给予1000元奖励。

5.优化商业配套布局。结合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由市商务局同步编制中心城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凡未纳入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地块,除基本的便民服务设施外,不再要求配建其他商业设施。已出让的商住用地项目,建设方案商业比例在5%至10%,且商业建筑未动工的,依项目单位申请,在土地出让金不减少的前提下,允许下调商业比例至5%以下,并依法定程序调整建筑方案;商业比例在10%以上的,由开发单位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6.合理设置配套设施。原则上住宅小区需按每800户建设一所规模不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

7.科学地下车位登记交易和有效利用。住宅用地可按1-1.2个车位/户的标准建设机动车位;商业用地可按1个车位/1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机动车位。

8.调整户型结构。未动工的住宅小区,依开发单位申请,在符合各项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调整户型并依法定程序调整建筑方案,其中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经规委会审查同意。

(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9.强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定期组织政企银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对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贷款进行展期、续贷,不得随意停贷、抽贷、断贷,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最大限度支持在建工程项目如期竣工交付。

10.下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采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房的,首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套房最低可按30%执行。

11.引导商业性个人房贷利率下行。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12.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下调至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住房贷款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上调至80万元。

(四)拓展库存去化渠道

13. 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租售。鼓励企事业单位购买或租赁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作为办公用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非住宅商品房转为自持物业进行经营,开展房屋租赁业务。

14.鼓励支持购买商品房用于拆迁安置。鼓励通过以购代建方式筹集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安置住房,提高住房筹集效率。积极争取棚改货币化安置项目金融政策支持,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对于已拆迁未建设的安置房,鼓励支持货币化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享受棚改及安置房相关优惠政策。

(五)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15. 加快项目竣工备案交付。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合验收,优化验收流程,缩短验收时间,加快竣工验收备案。

16.放宽房地产项目有关规费缴纳期限。城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报建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月。

17.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对取得二星级以上竣工标识的绿色建筑及高品质住宅,根据市场需求,由开发企业合理定价。经认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 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保证金实行减半缴纳。

18.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服务。进一步完善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保监管账户余额可足额动态覆盖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

19.强化风险防范和监管。持续开展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物业服务等方面市场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严防房地产开发企业高周转、高负债、高杠杆经营模式,避免产生新的突出矛盾纠纷问题。

(六)优化政务环境

20.继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加强房地产领域涉稳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利用分类归口处理机制,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主动作为,及时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21.加大违法违规信访打击力度。针对房地产领域存在各类信访问题,公安部门应加强研判是否存在非法上访、聚众闹访、缠访等现象,一旦判定,依法从严打击,有效遏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访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2.优化开发项目政务服务环境。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市监、税务、公安、教育、人社等单位,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23.正确引导媒体舆论。通过媒体加大房地产市场政策宣传力度,稳定市场预期。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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