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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 建立实名租赁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8-11-27 17:05:29   来源: 羊城晚报  点击量: 886

摘要:一手新房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15%就必须备案变更,人均租住建筑低于6㎡禁止出租……近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一手新房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15%就必须备案变更,人均租住建筑低于6㎡禁止出租……近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经纪和估价等行为,并明确列出房企与租赁企业严格禁止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25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原办法有关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更多是在增量土地供应背景下制定,而自从2012年新一轮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以来,深圳市逐步建立了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存量土地二次开发新机制,当前有必要按照新时期城市建设发展的新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记者了解到,《监管办法》取消房地产行业年检制度,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年报制度,并在各行业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中将“年检制度”修改为“年报制度”,并完善房地产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房企

售楼价格超15%就必须备案变更

《监管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开发手册,完善房地产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销售价格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报价格监管部门备案,简化备案程序。房企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在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方面,明确房地产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地产产业化项目有关工程进度的预售条件,即应“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到期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对外公示的内容,增加了包括“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等五项内容。销售精装修商品房的,应公示装修装饰材料的名称、品牌、价格、规格、型号等信息。

另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中,增加“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情形,加强对房企在销售活动中行为的监管。

《监管办法》还明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被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以每销售一套商品房罚10万元的标准接受处罚。

租赁

阳台地下室等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租赁管理的要求,《监管办法》增加“房屋租赁”一章内容,具体来说,拟建立实名租赁制度,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另外,出租房屋应当有合法的来源证明,未依法取得规定的来源证明材料、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经鉴定为危房不能使用、违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室内装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出租住房应以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且禁止将原始设计的居住空间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监管办法》还规定,深圳要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在深圳市从事房屋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以及出租或者转租住房间数达到10间及以上的自然人,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对于近期频频“爆雷”的租金管理方面,《监管办法》也予以了政策规范,提出建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和其他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的个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由商业银行对租金、保证金、租赁贷款进行监管,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租赁资金安全保障。同时提出,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数额。

此外,对于深圳房屋租赁市场上大量存在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出租事宜也进行了规范,表示历史违建经房屋结构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违法出租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中介

从业者不得 捏造发布不实信息

《监管办法》改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备案方式,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变更规定。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实施的行为中,增加“捏造发布不实信息;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协助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不动产登记”三种情形。

另外,结合国务院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管理以及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际,取消“房地产经纪人”的有关规定,将“房地产经纪人员”界定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同时,将原办法中有关“执业登记”或者“执业信息”的规定,分别修改为“实名登记”或者“从业信息”。

在房地产经纪业务从业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中增加“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协助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不动产登记;采取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服务,或者对当事人报复滋事”三种情形。

责编:丁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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