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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政:住房公积金取消住房贷款还清提取业务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8-08-14 15:17:42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量: 943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住建部“四统一”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住建部“四统一”要求,7月24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提还(用)相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就《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款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条款内容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各类住房贷款本息还清,《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委提协议》)终止或还清一年内办理过柜面还贷提取后,不得以还清该笔住房贷款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二、实施说明

从9月1日起,各类住房贷款本息还清,《委提协议》终止或还清一年内办理过柜面还贷提取后,不得以还清该笔住房贷款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因此,对于9月1日(不含1日)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较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金额较少、且原计划待住房贷款还清后,准备提取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的职工,应在9月1日(不含1日)前还清住房贷款并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还清提取公积金业务。9月1日(含1日)后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就不能按“还清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了。

考虑到9月1日(不含1日)前已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可能未能及时办理还清提取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职工办理相关提取手续,对此类职工放宽到9月30日(含30日)之前办理完毕相关业务。10月1日(含1日)起,不再受理9月1日(不含1日)前已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办理还清提取业务。

三、案例说明

问:缴存职工小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有余额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有余额1万元未还清。《实施细则》出台后,小王该怎么办呢?

答:

情形一:小王需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5万元余额的,应在9月1日(不含1日)前还清住房贷款,并于9月30日(含30日)前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还清提取公积金业务。

情形二:小王近期计划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购买一套住房,因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挂钩,故小王想还清贷款后就不提取公积金,待购房和公积金贷款办理后,可按照“购房提取”政策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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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住建部“四统一”要求,7月24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提还(用)相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就《实施细则》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目的

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住建部、住建厅印发的相关文件为依据,按照住房公积金“四统一”要求,统一规范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公积金政策,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提取形式、提取程序以及所需材料、留存额等相关规定。

二、政策内容

(一)明确提取范围。职工购建各类自住住房、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还清贷款后在一年内仍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的做法。

(二)明确提取形式。职工购建住房的,通过柜面提取;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与商业性组合贷款本息、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实行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方式;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外的各类住房贷款本息、苏州大市范围内尚未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实行柜面提取方式。

(三)明确提取所需证明材料。除本人身份证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部分或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买卖契约(房改售房审批材料)、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协议、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尚未竣工的,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已经竣工的,提供建造(翻建)后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还贷委托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指定还款银行卡,与公积金中心、借款银行签订《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归还外地住房贷款通过柜面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明细。此外职工配偶、同一本户口簿的直系亲属需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户口本。

(四)明确提取相关规定。职工购建住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为相关票据(证明)开出当月的余额扣除规定的留存金额,相关票据有效期一年,每次购建住房行为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以还贷委托提取形式提取的,公积金中心按照《委提协议》的约定按月将可以提取的公积金转账至指定还款银行卡,住房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委提协议》自动终止;通过柜面提取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年可提取两次。

(五)统一个人账户留存额,明确了提还(用)相等原则。职工购建住房,归还各类住房贷款提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需按最新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款或实际支付的总价款;因归还各类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已经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六)是明确了对于骗提职工、单位的处理。职工或单位协助职工以虚构事实、使用伪造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账户公积金余额,中心将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施细则》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友情提醒:从9月1日起,各类住房贷款本息还清,《委提协议》终止或还清一年内办理过柜面还贷提取后,不得以还清该笔住房贷款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因此,对于9月1日(不含1日)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较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金额较少、且原计划待住房贷款还清后,准备提取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的职工,应在9月1日(不含1日)前还清住房贷款并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还清提取公积金业务。9月1日(含1日)后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就不能按“还清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了。

考虑到9月1日(不含1日)前已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可能未能及时办理还清提取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职工办理相关提取手续,对此类职工放宽到9月30日(含30日)之前办理完毕相关业务。10月1日(含1日)起,不再受理9月1日(不含1日)前已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办理还清提取业务。

责编:丁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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