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补贴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8-06-15 10:13:08 来源: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量: 889
摘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关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肥创新创业,根据合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关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肥创新创业,根据合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补贴对象。初始创业补贴对象为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第三条 补贴标准。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三章 补贴申报
第四条 申报程序。补贴对象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高校毕业生初创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和就业创业证;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不少于3人)及劳动合同;
(五)申请人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第四章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资金审核和公示。由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所创企业银行账户。
第五章 其他
第八条 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
第九条 初始创业补贴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合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财社﹝2017﹞384号)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编:丁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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