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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价局发文 商品房开发等行业价格随机抽查细则公布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7-11-10 11:02:33   来源: 合肥物价局  点击量: 973

摘要:加强抽查结果公开及运用。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过程以及被抽查企业违法和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使随机抽查形成有效震慑,实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

各县(市)物价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相关要求,为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更好地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价格监督检查执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价格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8日

价格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价格监管方式,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价格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通知》、《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入推进价格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价格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开展价格检查,对投诉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坚持有案必查,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擅自开展价格检查。

(一)是否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二)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三)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条 价格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价格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明确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并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市场名录库。各检查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2017年12月31日前建立药品、物业、医疗服务、商品房开发、旅游、金融、通信、商贸共计7个行业和领域的价格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2018年基本建立按重点行业和领域分布的价格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实现随机抽查事项达到本级价格检查事项的全覆盖。

第七条 建立价格执法人员名录库。根据价格执法资格证管理相关规定和属地原则,建立本级价格执法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应录入从事价格检查的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包括执法层次、执法区域、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执法证编号等,并根据执法人员调整或价格执法资格证取证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由价格监督检查局综合室牵头,会同其他检查室组织随机抽查实施工作。开展价格检查前,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对检查对象可以采取一般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对某一行业和领域的所有经营者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抽查,是指根据经营规模、信用等级、处罚记录等因素对某一行业和领域的部分经营者开展随机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是指先进行重点抽查,再对重点抽查对象外的经营者开展一般抽查。

随机抽选的执法人员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另行随机抽选。

第九条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某一行业和领域开展价格检查时,随机抽查市场主体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一年2次。

建立抽查比例和频次与被抽查对象信用状况挂钩的机制。对各类信用评价较高的市场主体,减少或免于抽查;对各类信用评价较低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以及投诉举报多、价格信用差、发生过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并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条 加强抽查结果公开及运用。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过程以及被抽查企业违法和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使随机抽查形成有效震慑,实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

第十一条 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抽查结果应及时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信用监管合力。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对违反“双随机”抽查工作纪律、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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