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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禁放”立法之路_楼市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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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逾九成市民赞成禁放限放烟花爆竹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7-01-20 10:25:22   来源: 合肥家园网综合  点击量: 2111

摘要:2016年,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对现行《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立法评估,结果显示93.06%的市民赞成实行禁放限放。

合肥“禁放”立法之路

1993年首次立法禁止燃放

1993年12月,为强化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合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行主城区全面禁放,并划定了禁放区域。该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本市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蜀山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郊区、蜀山镇所辖的部分农村地区,经郊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同时,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在随后的1997年和1999年,根据民意和《规定》的落实情况,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又先后两次修改该《规定》。

1997年首次修订加大处罚力度

1997年,合肥市人大首次修订了该《规定》,加重了对违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力度。

修正案中明确,将此前的《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全部烟花爆竹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再次修订放宽“春节”时段

1999年,合肥市人大又将该《规定》中第五条,“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的表述,修改为“元旦、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国庆节(10月1日)和国家重大庆祝活动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允许在规定的区域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并由公安机关以公告形式发布”。

这次修订,被普遍认为是开“禁”的前奏。

2011年从“禁止”调整为“限制”

2006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根据上位法规定, 2011年6月30日,合肥市十四届人大第二十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修改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该《规定》共25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其中:

第十一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二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三条国家重大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责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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