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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患双方不得踩越"红线" 索赔金额过2万不可"私了"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6-11-10 08:42:22   来源: 合肥在线  点击量: 527

摘要:医患纠纷该如何预防?矛盾产生后又该如何理性处理?11月9日,《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未来医患纠纷处理或将有章可循。

医患纠纷该如何预防?矛盾产生后又该如何理性处理?11月9日,《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未来医患纠纷处理或将有章可循。

患者八类行为被严令禁止

《征求意见稿》先是规范了医患双方的行为,对容易产生纠纷的行为划下“红线”。其中,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这些行为被禁止: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过度的检查,使用不适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篡改、伪造、隐匿、销毁在病历保存期内的病历资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患者及其近亲属方面,有8类行为被严令禁止。具体包括: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盗窃、抢夺、故意损毁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围堵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悬挂横幅等;违规停尸,影响医疗秩序;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院方最迟10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按照《征求意见稿》,医疗机构接到投诉后,需严格遵守处理的程序,最迟应在10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在医患纠纷中,院方应当主动作为,按相关规定采取措施进行处置。首先,院方应听取患方意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并将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时,还应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引导其依法解决纠纷。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院方则要按照预案规定采取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告知医调委。

《征求意见稿》规定,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对病历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或者原件。封存的病历复制件或者原件由医疗机构保管。自病历封存之日起满2年,患方未主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可以启封。

无故拖延尸检将承担相应后果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是医患纠纷中最难处理的情形。对此,《征求意见稿》对处理细节做出详细规定。其中,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导致影响死因判定,将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进行尸检要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若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医疗机构可以邀请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值得一提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不可“私了”

《征求意见稿》规定,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但是,若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将不能再进行“私了”。

按照规定,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责任明确,可以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调委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或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应当先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同时,患方当事人单独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拒绝。

责编:家园编辑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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