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暂定于6月29日出让8宗市区地块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6-06-06 18:36:32 来源: 合肥家园网 点击量: 549
摘要:根据合肥土地网最新消息,合肥将于6月29日下午3:00再推出8宗市区地块,均规划有居住用途,共590亩,具体包括瑶海4宗,蜀山1宗,滨湖3宗。
合肥家园网讯 (编辑 黄梦莉)根据合肥土地网最新消息,合肥将于6月29日下午3:00再推出8宗市区地块,均规划有居住用途,共590亩,具体包括瑶海4宗,蜀山1宗,滨湖3宗。
E1605号,位于瑶海区大众路以西、襄水路以北,93.97亩,规划用途居住,出让年限70年,容积率≤2.5,绿地率≥40,建筑密度≤20,参考地价460万元/亩,竞买保证金1.2亿元。
E1606号,位于瑶海区半塔路以西、襄水路以北,121.29亩,规划用途居住,出让年限70年,容积率≤2.5,绿地率≥40,建筑密度≤20,参考地价460万元/亩,竞买保证金1.5亿元。
E1607号,位于瑶海区包公大道以南、烈山路以西,62.46亩,规划用途居住,出让年限70年,容积率≤2.3,绿地率≥40,建筑密度≤20,参考地价430万元/亩,竞买保证金1亿元。
E1608号,位于瑶海区龙岗路以东、长临路以北,居住81.81亩;医疗卫生40亩,规划用途医疗卫生、居住,出让年限医疗卫生50年;居住70年,容积率医疗卫生≥35%;居住≥40%,绿地率医疗卫生≤35%:居住≤40%,建筑密度医疗卫生≤35%:居住≤25%,参考地价医疗卫生85,居住660万元/亩,竞买保证金2亿元。
W1604号,位于蜀山区金寨路以西、槽郢路以北,11.91亩(分摊出让6.78亩,分摊划拨5.13亩,规划用途商业居住,出让年限商业40年、居住70年,容积率≤7.0,绿地率≥15%,建筑密度≤45%,参考地价800万元/亩,竞买保证金3000万元。
BH2016-10,位于滨湖区金斗北路以南、万年埠路以西,76.16亩,规划用途居住,出让年限70年,容积率1<R≤2.0(具体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绿地率≥40%,建筑密度≤22%,参考地价560万元/亩,竞买保证金1.5亿元。
BH2016-9,位于滨湖区洞庭湖路以南、华山路以东,39.3亩,规划用途居住,出让年限70年,容积率1<R≤1.8(具体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绿地率≥40%,建筑密度≤22%,参考地价500万元/亩,竞买保证金1亿元。
BH2016-8,位于滨湖区长沙路以南、华山路以东,63.42亩,规划用途居住,出让年限70年,容积率1<R≤2.0(具体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绿地率≥40%,建筑密度≤22%,参考地价560万元/亩,竞买保证金1.5亿元。
备注:(1)本次拍卖方式供应的宗地,如竞买人数达不到3人,报市土委会“取消供应”,或申请采取挂牌或现场竞价方式供应。
(2)具体拍卖时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法人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瑶海区E1605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或其所在母公司,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二级以上(含二级)开发资质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瑶海区E1606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或其所在母公司,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瑶海区E1607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或其所在母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二级以上(含二级)开发资质或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瑶海区E1608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或其所在母公司,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二级以上(含二级)开发资质且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金均不低于20亿元。
5、蜀山区W1604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或其所在母公司,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二级以上(含二级)开发资质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6、滨湖区BH2016-10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或其所在母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7、滨湖区BH2016-09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市国家安全局书面审查通过的无外资背景的国内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或其所在母公司,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二级以上(含二级)开发资质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8、滨湖区BH2016-08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市国家安全局书面审查通过的无外资背景的国内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或其所在母公司,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竞买约定
1、提交竞买申请前,竞买申请人应对出让宗地进行实地踏勘,全面了解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对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有疑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向市国土局书面提出。
2、竞买申请人一旦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对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自愿受其约束,对宗地现状无异议。竞买申请人竞得出让宗地后,不得以该宗地的出让文件和现状异议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
3、瑶海区E1608号地块竞拍时,居住用地价格变化,医疗用地价格固定。
四、竞买登记
1、竞买人须于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27日到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领取拍卖出让文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竞买人申请办理竞买登记前须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上午11:30。
2、竞买保证金缴纳时间均以实际到账为准。
五、拍卖时间和地点
1、拍卖日期暂定为2016年6月29日下午3:00。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2、地点为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
六、 其他
1、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以合肥市规划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出让地块具体情况详见出让文件(以上地块参考价不含契税、印花税)。土地准确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为准,该地块具体出让信息以出让文件为准。
2、上述宗地的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必须有1次(含1次)以上的报价,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须在提交报名申请时,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4、瑶海区E1605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和批准的整个地块规划方案,出资同步代建门台路与半塔路交口占地20亩的体育运动场所(含250米标准跑道、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4100平方米的室内体育场、地下不少于270个车位的车库)。建成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瑶海区教体局管护,并对外开放。
竞得人须沿大众路出资同步代建占地约4.17亩的绿地(建设标准等执行瑶政函〔2016〕56号规定)。建成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瑶海区市政园林办管护,并对外开放。
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书面提交已认真查阅该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现状已充分了解,且愿意在竞得土地后30日内现状接收土地、签订《宗地移交确认书》,且不以对现状有异议为由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的承诺。
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竞得人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也可分期付款。
如分期付款,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0日内付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含竞买保证金),6个月内付清余款。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让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竞得人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建一所12班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瑶海区教体局;同时须按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另行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资金65元/平方米。
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结构封顶)。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5、瑶海区E1606号地块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书面提交已认真查阅该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现状已充分了解,且愿意在竞得土地后30日内现状接收土地、签订《宗地移交确认书》,且不以对现状有异议为由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的承诺。
竞得人须沿半塔路出资同步代建占地3.18亩的绿地(建设标准等执行瑶政函〔2016〕56号规定)。建成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瑶海区市政园林办管护,并对外开放。
竞得人不得以规划支路建设为由,申请延缓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延迟开竣工。
竞得人须按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另行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含幼儿园建设配套资金)80元/平方米。
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竞得人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也可分期付款。
如分期付款,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0日内付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含竞买保证金),6个月内付清余款。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让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半内竣工(结构封顶)。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6、瑶海区E1607号地块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书面提交已认真查阅该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现状已充分了解,且愿意在竞得土地后30日内现状接收土地、签订《宗地移交确认书》,且不以对现状有异议为由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的承诺。
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在烈山路与油坊路交口出资同步建设占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建设标准等执行瑶政函〔2016〕56号规定) 。
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竞得人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也可分期付款。
如分期付款,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0日内付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含竞买保证金),6个月内付清余款。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让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竞得人须按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另行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含幼儿园建设配套资金)80元/平方米。
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结构封顶)。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7、瑶海区E1608号地块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书面提交已认真查阅该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现状已充分了解,且愿意在竞得土地后30日内现状接收土地、签订《宗地移交确认书》,且不以对现状有异议为由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的承诺。
为确保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入驻本地块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地块内拟规划建设医疗照护项目,竞买人办理竞买报名登记手续时,须提供瑶海区政府书面审核确认的与1家以上(含1家)具有3年以上医疗照护行业运营经验、床位数不少于300张、与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有3年以上合作协议的医疗照护机构签订的入驻本地块的协议。协议中须明确医疗照护机构的入驻时间、入驻要求、软硬件建设要求等具体内容。
竞得人须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出让地块内规划建设1家建筑面积不小于4.5万平方米、床位数不少于800张的三级标准的医院(具体标准执行《医院分级管理标准》),1家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年培训规模不低于2400人并与国内外高校有产学合作的医疗照护类培训机构。
医院和培训机构建成后,全部自持,整体运营,不得销售。自持位置和面积,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产局、国土局在批准的规划方案中予以明确。此款由瑶海区政府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为保证医疗照护项目和居住项目有效衔接,竞得人在实施地块规划建设时,要同步规划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的医疗照护硬件设施(包括远端服务站、日间照护中心、入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站等)及连接所有建筑物的风雨连廊,并配套建设含有健康档案管理、呼叫、监控、报警等功能的室内外服务智慧系统,为项目内和周边居民享受便捷的日常医疗照护服务提供支撑。
医疗照护硬件设施建成后,全部自持,整体运营,不得销售。自持位置和面积,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产局、国土局在批准的规划方案中予以明确。此款由瑶海区政府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竞得人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也可分期付款。
如分期付款,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0日内付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含竞买保证金),6个月内付清余款。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让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竞得人须按规划要求,在地块内设置18班幼儿园一座,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瑶海区教体局。须按住宅建筑面积另行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65元/平方米。
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半内竣工(结构封顶)。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8、蜀山区W1604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60日内,与蜀山区政府签订分摊的5.13亩安置用地(具体位置与面积最终以市规委会批准的规划方案和规划部门确认为准)上的安置房及配套设施代建协议。协议须明确建设内容、双方责任、交房日期等,具体详见蜀政秘【2015】142号文件中的第一条二至五款。其中: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须明确由竞得人按规划要求在地块内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蜀山区政府按2500元/平方米承担建设费用。若因规划设计等原因造成的多余住宅,由蜀山区政府按2500元/平方米标准回购,用于蜀山区其他项目的拆迁安置。
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在项目所在辖区内注册新公司,实施本地块的开发建设。
竞得人须在土地上市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
9、滨湖区BH2016-10地块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书面提交已认真查阅该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现状已充分了解,且愿意在竞得土地后30日内现状接收土地、签订《宗地移交确认书》,且不以对现状有异议为由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的承诺。
竞得人在地块内所建项目须达到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建筑一星标准。否则,视为违约,由竞得人按出让面积150万元/亩标准支付违约金。此款由滨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如在滨湖新区没有项目公司,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后2个月内,在滨湖新区成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对本项目进行开发建设。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竞得人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也可分期付款。
如分期付款,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0日内付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含竞买保证金),6个月内付清余款。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让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竞得人须按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缴纳90元每平方米教育配套资金及90元每平方米社区服务配套资金。
竞得人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0、滨湖区BH2016-09地块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书面提交已认真查阅该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现状已充分了解,且愿意在竞得土地后30日内现状接收土地、签订《宗地移交确认书》,且不以对现状有异议为由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的承诺。
竞得人在地块内所建项目须达到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建筑一星标准。否则,视为违约,由竞得人按出让面积150万元/亩标准支付违约金。此款由滨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如在滨湖新区没有项目公司,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后2个月内,在滨湖新区成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对本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竞得人须在土地上市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
竞得人须按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缴纳90元每平方米教育配套资金及90元每平方米社区服务配套资金。
竞得人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1、滨湖区BH2016-08地块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书面提交已认真查阅该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现状已充分了解,且愿意在竞得土地后30日内现状接收土地、签订《宗地移交确认书》,且不以对现状有异议为由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的承诺。
竞得人在地块内所建项目须达到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建筑一星标准。否则,视为违约,由竞得人按出让面积150万元/亩标准支付违约金。此款由滨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如在滨湖新区没有项目公司,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后2个月内,在滨湖新区成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对本项目进行开发建设。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竞得人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也可分期付款。
如分期付款,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0日内付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含竞买保证金),6个月内付清余款。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让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竞得人须按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缴纳90元每平方米教育配套资金及90元每平方米社区服务配套资金。
竞得人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2竞得人须无偿实施并管护地块所在城市道路路段绿线内的绿化(绿化及铺装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批备案)。
13、竞得人需按照规划要求,在出让地块范围内提供开放式道路。
14、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牌》中载明开工、竣工(结构封顶)时间。
15、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和规划方案要求配建规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照合规[2012]104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16、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拍卖文件办理项目立项、企业登记等有关手续。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
17、本次出让宗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将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后,直接进行土地登记,并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18、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提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19、容积率等指标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0、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或变更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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