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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滨湖蜀山共205.39亩土地拟3月24日拍卖出让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6-02-19 09:13:42   来源: 合肥家园网  点击量: 511

摘要:拍卖时间和地点 1、拍卖日期暂定为2016年3月24日下午2:30。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2、地点为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

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法人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政务区ZWQTA-027-1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或其所在母公司,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蜀山区W1601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或其所在母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二级开发资质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滨湖区BH2015-08号地块竞买人须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的公司法人。

竞买约定

1、提交竞买申请前,竞买申请人应对出让宗地进行实地踏勘,全面了解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对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有疑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向市国土局书面提出。

2、竞买申请人一旦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对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自愿受其约束,对宗地现状无异议。竞买申请人竞得出让宗地后,不得以该宗地的出让文件和现状异议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

竞买登记

1、竞买人须于2016年2月19日至2016年3月22日到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领取拍卖出让文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竞买人申请办理竞买登记前须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上午11:30。

2、竞买保证金缴纳时间均以实际到账为准。

拍卖时间和地点

1、拍卖日期暂定为2016年3月24日下午2:30。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2、地点为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

其他

1、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以合肥市规划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出让地块具体情况详见出让文件(以上地块参考价不含契税、印花税)。土地准确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为准,该地块具体出让信息以出让文件为准。

2、上述宗地的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必须有1次(含1次)以上的报价,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须在提交报名申请时,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4、政务区ZWQTA-027-1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地块内所建商品住宅须全装修交付,交付后两年内须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运营标识。否则,视为违约,竞得人按照出让面积200万元/亩支付违约金。此款由政务文化新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建委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结构封顶)。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结构封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竞得人须按住宅建筑面积缴纳教育配套费80元/平方米(含配套幼儿园建设费用)。

5、W1601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在项目所在辖区内注册新公司,实施本地块的开发建设。

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开工,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结构封顶)。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结构封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5、滨湖区BH2015-08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自持地上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自持位置和面积由滨湖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在批准的规划方案中明确)。

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开工,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半内竣工(结构封顶)。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6、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牌》中载明开工、竣工(结构封顶)时间。

7、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和规划方案要求配建规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照合规[2012]104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8、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等有关手续,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

9、本次出让宗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将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后,直接进行土地登记,并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10、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提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11、容积率等指标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2、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或变更公告为准。


责编:曹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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