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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合同前反悔 预付款须全额退还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6-02-03 08:04:42   来源: 安徽商报  点击量: 408

摘要:公共服务:水、电、气、暖、有线等公共服务经营者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没有法定情形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应当减免相应费用。

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皖版消保条例修订草案自去年8月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经两次审议后完成修改,也是该条例近12年后的一次大修。昨日,省工商局也对新版条例进行了解读,涉及虚假宣传、非现场购物无理由退货、预付式消费等5大热点。本条例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虚假宣传]打了广告做不到就要赔偿

针对当前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现象,《条例》做出了多方面规定。比如,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于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有义务公开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商家各种宣传、说明、告示等承诺,都视为合同。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的,经营者必须履行,否则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要做到明码标价,对商品或服务的说明应当清晰、明白,对消费者的询问,经营者的答复应当真实;经营者应当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并需要按照消费者要求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级、质量等内容。

[退货]网购商品包装拆开也能退

对于目前比较热门的电视购、网购等非现场购物,《条例》明确了无理由退货标准,只要商品完整,不损坏即可退货。其次,为消费者查验、调试提供空间,尽量保证非现场购物接近实体店消费,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查验、调试拆开包装为由,拒绝退货。对不适用退货的例外情况,必须采用特定形式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经营者故意隐瞒、误导消费者,对不适用退货的商品必须采取显著方式作专项确认。

[预付式消费]商家“跑路”要赔偿利息

由于不少行业法律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具体规定,新版条例删除了一些具体行业经营者义务的内容。但是预付式消费被重点提出。为避免发生纠纷无据可查的问题,《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签订合同;经营者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前者不得无故拖延;而对于关门歇业或者转租门面等不能继续营业的,经营者必须提前30天告知;采取加盟连锁经营的,加强总店对连锁店经营活动的监督。

不履行告知义务就“跑路”的,应承担退回预付款、承担利息、支付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购房]签合同前反悔预付款能退

对于商品房销售中预售的费用处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通信费用]“月度不清零”服务必须有

《条例》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针对计费不透明,收费不公开的问题,《条例》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通信服务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公共服务:水、电、气、暖、有线等公共服务经营者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没有法定情形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应当减免相应费用。

赠品服务:经营者为促销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和免费服务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处罚数额:在法律责任部分,新版条例提高了罚款底线,比如网络销售虚假广告、公共服务经营者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的,罚款从1万元以下增长到10万元以下。而拒绝明码标价等行为的商家,将被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信息将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将消费者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调查处理,并向消费者反馈。而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编:李婷婷l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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