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改进房屋登记审查方式相关问答_楼市资讯
2月开盘预告

2月开盘预告

2月开盘预告[详情]

一周热销榜(4.19-4.25)

一周热销榜(4.19-4.2

一周热销榜(4.19-4.25)[详情]

1月商品房top10

1月商品房top10

1月商品房top10[详情]

改进房屋登记审查方式相关问答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5-06-25 15:06:26   来源: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点击量: 885

摘要:这次改进的主要内容是:在房屋登记工作中不再要求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对夫妻房屋的共有状况采取询问的审查方式。

一、改进房屋登记有关审查方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这次改进的主要内容是:在房屋登记工作中不再要求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对夫妻房屋的共有状况采取询问的审查方式。

“询问夫妻共有审查方式”就是在房屋登记中询问转让及受让方,其所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询问转让方的询问结果与登记簿记载不冲突,询问受让方的询问结果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一致而给予登记的审查方式。

例如: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以后在办理转移、抵押等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不再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而只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如询问结果与登记簿记载内容一致,即可办理相关登记业务。也就是说,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经询问归其所有,谁就有权处置房屋。

二、为什么要改进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审查方式?

我市现在采取的审查方法是:首先审查登记的权利人的婚姻状况,单身,可独自处置房屋;已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的,无论是以一方名义还是以双方名义登记,处分房产时,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且需双方共同申请才能对房屋进行处置。这种审查方式的缺点是:登记部门无能力对权利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全面审查,进而判断房屋权利的实际归属,同时也降低了行政效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审查方式导致登记机构审查范围的扩大,实质是对以权利人登记的房屋登记簿采取怀疑态度,不利于建立房屋登记簿的权威,有悖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原则。

在《物权法》实施前后很多城市都已经明确登记机构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实际所有权人,在处分房屋时,均以房屋登记簿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不需要未登记的配偶另一方同意,即登记机构对房屋可能存在的隐性共有人不予审查。

家庭存款、股票、车辆等共有财产在处置时都能以存折主人、账户户主、车主单独处理。同样,对于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有权处置,以此凸显房屋登记簿的权威。

三、改进房屋登记有关审查方式有哪些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由上可见:《物权法》第十二条确立了登记机构询问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询问申请人的内容,将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纳入到法定职责中,该“共有房屋”包含夫妻共有房屋。

依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所确立的申请登记原则,实际享有房屋权利的夫妻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房屋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登记机构不应强制干预。《物权法》第九条确立了“登记生效的原则”,依据法释【2010】15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所确立的“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应对其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合理审慎审查的边际,应为询问申请人该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

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即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受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时,可以根据共有人的共同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四、夫妻共有房屋登记有几种方式?

夫妻共同房产可以登记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也可以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

五、夫妻共同取得房屋如何登记?

在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时,如共同购买(含夫妻)房屋,应该在合同中签署全体共有人,申请房屋登记时,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房屋登记部门依据申请,将商品房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在登记簿中记载为权利人。

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受让房屋登记按同样方法处理。

六、已登记在一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的房产,配偶要求增加姓名(以及减名、份额变更等),该如何办理?

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约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约定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双方名下的《房地产权证》。

七、夫妻共有房屋相关登记需要缴纳契税和登记费用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所有,只要双方到场,均可办理变更登记,免征契税。

涉及的登记费、印花税、权证工本费按规定收取。即住宅房屋登记费为50元/套,非住宅房屋登记费为550元/宗;印花税为5元/本;工本费为10元/本。

八、夫妻之间关于房屋登记产生纠纷怎样处理?

2010年1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诉讼。”

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配偶要求增加其姓名,但另一方不同意,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房屋属共有财产的,申请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九、夫妻共有房屋的加名、减名、份额变更等相关登记有无时间界限?

没有时间限制。夫妻共有房屋的加名、减名、份额变更等相关登记以前已经做过,现在继续开展,以后也能够进行。房屋登记部门提醒大家,应该针对家庭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安排,确有必要的,可以有序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

十、房屋有贷款能不能办理加名、减名以及份额变更登记?

房屋有贷款,已经办理他项权证的房屋不能单独办理变更登记。

如需办理有关登记应该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协助办理相关登记。

十一、离婚后如何办理析产登记?

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为另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应持身份证明、离婚证明、离婚析产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办理离婚析产手续。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单方申请办理离婚析产手续。

十二、房改房等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如何办理房屋登记?

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在前期购房资格审查中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此类房屋的各类房屋登记仍应对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婚姻状况进行查验,属夫妻共有的,需夫妻共同申请。

十三、改进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审查方式从什么时间开始?

改进夫妻房屋共有状况登记审查方式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行。其中设立一年的过渡期,即在2015年7月1日前已经完成房屋登记的,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过渡期之间采取老办法,登记审查继续按照现在的要求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审查方式。在2015年7月1日新登记后的房屋再次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只履行法定的问询职责。

十四、为什么要设立一年过渡期?

鉴于我市长期以来采取的在房屋登记中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现状,建立一定期限的过渡期,有利于适应新的登记方式转变,保持房屋登记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防止登记政策的调整变化引起社会家庭矛盾的发生。

十五、房屋登记在哪里办理?

我市房屋登记机构有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和瑶海、庐阳、蜀山、包河四个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公有房屋登记在产权监理处办理。按照属地管理规定,除合并抵押登记以外的私有房屋登记原则上在各区(或原发证单位)进行,不得交叉办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湖新区的房屋登记在产权监理处办理;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的房屋登记在瑶海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办理;政务文化新区的房屋登记在蜀山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办理;瑶海、庐阳、蜀山、包河四个行政区的房屋登记分别在各区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办理。

办理房屋登记各单位地址:

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D区2-5楼

电话:62617881、62617115

滨湖、高新、经开区办证点:

高新开发区房产办证点:

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与望江西路交叉口高新管委会一楼办证大厅   电话:65310684        

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办证点: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翠微路6号   电话:63830870

滨湖新区房产办证点:

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D区二楼 电话:63350026

瑶海房屋办证交易中心:

合肥市长江东路915号春晖大厦二楼 电话:64233327

庐阳房屋办证交易中心:

合肥市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二楼 电话:62640972

蜀山房屋办证交易中心:

合肥市长江西路36号(环球金融广场五楼)   电话:62837882

包河房屋办证交易中心: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电话:63400917

局权属登记与市场管理处:电话:62630219

责编:曹一品

合肥家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合肥家园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合肥家园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合肥家园网”,对违者本网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合肥家园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合肥家园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频道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

频道文章推荐

>>更多

东湖高新12月探访记 一期写字楼主体已封顶

经开区东湖高新项目总占地182亩,总建筑体量24万[详细]

高铁板块改善性房源 绿地御徽11月探访记

绿地·御徽坐落于包河区宏村路以西、黟县路以北,[详细]

热点资讯

>>更多

升速直追北上广 合肥楼市领涨全国

于大多数在合肥工作与生活多年的人而言,2016年楼[详细]

上周县域住宅前十成交52套 肥东均价连续2周破万

据本网统计数据显示,上周长丰、肥东住宅类商品房[详细]

欢迎关注合肥家园网房产微信
      hfhome(微信号)

微信

合肥家园网新闻热线:0551-65324468 广告热线:0551-65324468 投诉热线:0551-65324468

技术支持:安徽惠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家园网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皖B2-20100096 Copyright 2005-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低使用象素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