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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部分历史遗留违建可按规确权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4-04-01 16:41:30   来源: 广州日报  点击量: 676

今日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开始施行。根据《实施办法》,部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按规定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对于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兴建的违建不予确认。不过,《实施办法》仅适用于试点区域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记者昨日从深圳市规土委获悉,试点工作方案预计于近日公布。

背景:试点实施办法迟到4年有余

据悉,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要求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决定》还规定了时间表:市政府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即实施细则)。

但是,直到4年多时间后,试点《实施办法》才终于出台,并于今日开始实施。《实施办法》的施行,意味着深圳对历史遗留违建处理进入实质阶段,深圳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将实现从单一业务领域的试点过渡到综合试点阶段,为进一步推进《决定》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

现在:试点区域待公布

据悉,《实施办法》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违建、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所建住宅类违建不予处理确认;对原村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从宽,减免罚款或者地价。

同时,对历史遗留违建的处理确认属于有限确认。

记者昨日从规土委了解到, 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和重点开发区域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以优先列入试点区域。

目前,试点工作方案(草案)正在已经拟定完成待批准公布,试点区域将在试点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热点解读

1.部分原村民私房可按规确权

《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补缴地价后,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其中,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总建筑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免予处罚。

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违法建筑的多栋部分,多栋的第一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多栋的第二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共同建设、申报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对原村民所建部分按照前款相应规定办理,对非原村民所建部分不予处理确认。

此外,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规定处罚、补缴地价后,可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2.不能理解为“小产权房”确权

市规土委相关人员介绍,“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房屋;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提及“小产权房”时实际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占地的违法性;三是主体方面强调是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中指向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主要包括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商业、办公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及公共配套类历史违法建筑等。所以,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占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本质区别。

《实施办法》重申: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兴建违法建筑,除依法拆除、没收或者征收所建违法建筑外,对已实际分割转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违法建筑转让方,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责编:王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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