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不到位不得征收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1-06-13 00:00:00 来源: 安徽日报 点击量: 458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安徽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程序不合法、补偿安置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的,不得实施征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征用前,对土地征收、征用行为是否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进行先期预测和研判,为先期介入和化解矛盾提供科学依据。《办法》规定,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行为的市、县人民政府为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风险评估按照确定风险评估单位、确定风险评估事项、开展风险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作出决定五个程序进行。评估报告包括被征收、征用土地的辖区政府履行征地报批手续,向被征地群众告知、听证及征求意见,征地补偿准备金概算及缴纳,被征地群众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征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群众争议和矛盾焦点问题,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步骤,评定的风险等级及是否实施征收的意见等八方面内容。
风险评估意见分为可以实施征收、暂缓实施征收或不实施征收、不得实施征收。对于可能会出现较大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矛盾风险纠纷的,应当提出“暂缓实施征收”或“不实施征收”;对于征地程序不合法、补偿安置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的,明确提出“不得实施征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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