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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栢景湾爆炸案二审 韩某某7年判决立即生效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1-04-29 00:00:00   来源: 江淮晨报  点击量: 653

 

428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市民关注的栢景湾爆炸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韩某某上诉,维持原判。20101213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所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1089088元。 

 

■事件回放

 

2009102221时许,韩某某在栢景湾桦景轩4D402的家中,因其储存在手机中与其他女性一起躺在床上的视频被妻子王某某发现,韩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激烈争吵,后王某某打电话给其母亲万某某,表示要带着儿子回娘家过夜。

 

200910222343分至1023日零点11分,韩某某用手机分别给妻子王某某和姐姐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为“善待儿子”、“我先走一步了”、“你弟绝笔”等,并到厨房拔掉天然气管道单嘴阀和天然气灶具之间连接的软管,释放天然气意图自杀。

 

终审判定

 

韩某某有罪,维持原判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韩某某意图自杀,将燃气管道单嘴阀和燃气灶具之间连接的软管分离而造成天然气大量释放,并遇到室内火花引发爆炸,造成栢景湾小区数家住户及小区公共设施财产损失,已经价格鉴定的损失为507.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不属情节较轻。

 

上诉人韩某某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故上诉人韩某某提出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案爆炸发生于特定的时间、地点,需要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才能够发生。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证据认定本案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故上诉人韩某某辩称其无罪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人韩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五大争议

 

辩护人观点不太给力

 

●韩某某辩护人认为鉴定人顾某是合肥燃气集团聘请的专家,应当回避。

 

 

 |

经查,顾某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的高级工程师,2007年受单位指派曾参与合肥市天然气专项规划,并于同年10月完成任务。由此认定顾某不是合肥燃气集团聘请的专家,与合肥燃气集团无任何利害关系,故不存在回避。

 

●韩某某辩护人认为,栢景湾爆炸案发生后,对现场的分析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据查,此份鉴定报告是鉴定人经现场勘查,结合合肥市公安局爆炸原因分析意见,经过对D402室天然气泄漏量的计算后得出的分析鉴定报告,该鉴定客观、真实,结论明确,方法科学,程序合法。

 

●韩某某辩护人认为,物证提取笔录只能反映有燃气灶,未注明有软管,属非法证据。

 

经二审庭后向侦查机关进行核实,经查明燃气灶与软管是整体提取,并在勘察笔录中予以记载,且有现场勘查照片予以印证,二审对此物证庭审中又予以示证、质证。

 

●韩某某辩护人提出灶具软管应有鉴定机构做出物证检材不符合鉴定条件的说明的意见。

 

经查,由于该软管表现呈阴阳线不平整的表面,无法提取指纹,也不具备侦查实验条件。

 

●上诉人韩某某当庭辩解其无罪,且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上诉人韩某某拔掉天然气管道单嘴阀和燃气灶具之间的连接软管,导致天然气释放,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明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主观上,上诉人韩某某案发当晚有自杀念头。

 

|

 

客观上,燃气管道单嘴阀与灶具软管的分离系人为分离;爆炸前D402室气表存有足够达到爆炸的天然气余量;证人王某某、万某某、张某某证实,案发当晚22时许,三人进入D402室后,均未闻到经加臭处理的天然气臭味,而在此之后的6个小时时间内,D402室只有上诉人韩某某一人;合肥市公安局出具的爆炸现场分析意见,认定栢景湾爆炸为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爆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出具的爆炸事故分析鉴定报告证实:D402室满足天然气爆炸的唯一条件是D402室厨房天然气管道单嘴阀与灶具软管非正常分离后,经6个小时左右所释放的天然气气量与空气混合后遇室内火花才能发生爆炸。

 

庭审花絮

 

远程审判,韩某某并未到庭

 

289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1法庭,便陆续有媒体记者和栢景湾爆炸案的原告走进法庭,等待原定10时的开庭。

 

临近10时,上诉人韩某某仍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法院工作人员说,将采取远程审判的方式对韩某某进行宣判。

 

11法庭内,在得知此次是远程审判后,此案数名原告当事人表示,“不来也好,这样还安静点。”20101129日上午9时许,韩某某大闹法庭,被6名法警抬进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第一法庭受审。

 

戴白口罩的韩母庭外失控

 

上午955分,11法庭的大屏幕出现韩某某的影像,而他也将在看守所接受远程宣判。与此同时,一名戴着白口罩的老妇人走进11法庭,她是韩某某的母亲。

 

韩母走进法庭后,径直坐在先期赶到的大儿子身旁。

 

10时,法庭准时开庭,主审法官逐一宣读了本案的相关证据及核查结果。

 

1020分左右,主审法官要求全体起立,随后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记者观察到,韩母起立后便很快落回座位,目光从法官身上收回,表情落寞,斜着身子紧盯着大屏幕内的儿子。

 

此时的韩母,似乎已意识到二审的结果。

 

宣判过后,接受远程审判的韩某某仍然坚持之前的辩解,强调自己是被冤枉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母显然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在走出法庭后,韩母情绪失控,“他也是受害者,为什么要这么对他。”韩母拉下口罩在法庭门口大喊,引来众人围观,后被法警劝离。

 

二审宣判韩某某有罪,判决将立即生效。韩某某如果仍不服判决,可向省高院申诉,但申诉不影响判决执行。

责编:合肥家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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