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检察院为大连来琼购房业主维权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9-12-31 00:00:00 来源: 南海网 点击量: 508
南海网12月3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望特约记者郭艳华通讯员樊光裕)今天上午,大连来琼购房业主史红艳女士及家人来到市检察院,向该院民事行政检察处送来了一面“人民检察为百姓依法监督伸正义”的锦旗,向检察官依法维护她的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2006年8月,史红艳与江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书》,双方约定:江某自愿将其一人名下的海口市和平南路78号宁屯大厦第12层整层的房产转让给史红艳。双方依约办理了房产转让的交易、签名、评估及缴纳相关税费等手续,史红艳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65万元的购房款,江某亦将房屋交付红史红艳使用。在史红艳办理房产过户期间,原经内部协议与江某一同成为该房屋产权共有人的孔某等八人作为原告,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他们对该房屋的享有共同共有权。该案经美兰区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确认了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法院的判决结果导致了史红艳无法对该房屋进行过户,史红艳不服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抗诉。
海口市检察院接到申诉后,为迅速民排难解忧,及时审查立案,经审查认为从孔某等八名原审原告与江某的协议内容看,该房屋归孔某等八名原审原告与江某共有,但是这九名共有人却一致同意将该房产办到了江某一人名下,由江某进行处置,这说明了除江某外的八名共有人放弃了对该房屋的共有权,江某作为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该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孔某等人不能以他们之间的不具公示效力的内容协议对搞房产登记的公信力,破坏交易秩序和安全,损害第三人因信赖登记而进行交易的合法权益。
因此,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明知江某已经把该房屋卖给史红艳,史红艳对该房产享有独立请求权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告知申诉人诉讼发生的情况,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正确判决,侵害史红艳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该案抗诉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指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再审,2009年11月24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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