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明令禁止利用建设之机建小产权房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9-05-25 00:00:00 来源: 江淮晨报 点击量: 320
记者昨日从省建设厅获悉,我省将在部分农民集中居住区鼓励建多层公寓,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同时对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契机,大搞房地产开发的行为,也作了明令禁止。
据了解,省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管理主体,对本地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负总责。我省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将分为三类:一类集居区,位于城郊、城乡接合部地区,应结合城镇化发展、工业园区或重点项目建设,依托现有的基础设施进行布局;二类集居区,位于镇周边、乡镇企业集中区域或人口集中的平原地区,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可集中到小城镇集聚建设;三类集居区,人均土地资源少及丘陵、山区等地区,可依托多个村组集聚的中心村、小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主要解决群众居住分散问题。
一类、二类集居区,鼓励建多层公寓,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要本着优化用地结构、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避让基本农田。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标准,3人(及以下)户,户均住宅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4人以上户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公寓式住房建设按照农民的实际需要和规划的相关标准执行。
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建设主要采取自建、统建两种方式,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体建筑工匠严格按图施工。对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定点放线等技术服务;建房投入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农民自建房,需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手续。
同时,省建设厅对“小产权房”问题,即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契机,而大搞房地产开发的行为,也作了明令禁止。农民在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房屋,要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民集中居住区购买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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