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价上涨开发商见利忘义欲毁约 买房人法庭讨公道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9-03-13 00:00:00 来源: 中安在线 点击量: 428
面对迅速上涨的房价,开发商竟然要求客户解除原先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协议或者加价购买,为此,买房人杨先生将开发商东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合肥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确定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楼宇预订协议书有效,要求开发商应按当初约定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买房人。
房价上涨开发商要提价
在签订预定协议后的一年时间里,房价节节攀升,一举突破4千大关,这让开发商后悔不已。2008年3月4日,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商东信公司通知杨先生,不同意按此前约定的价格将水墨兰庭15幢402、403室出售,杨先生需按照当前价格购房。
面对开发商的出尔反尔,杨先生坚持预定协议书有效,要求开发商履行协议。经过再三协调无效后,他一纸诉状将东信公司送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合同应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预定协议书合法有效。所以杨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将水墨兰庭15幢402、403室按单价3230元每平方米出售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东信公司主张的预订协议书不再生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东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预定协议书内容,将两套房屋出售给杨先生。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东信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决,要求东信公司10日内与杨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律师说法:可依法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翟翔律师告诉记者,《预定协议书》的确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合同的标的不是给付房屋,而是履行当事人承诺的定约行为。《预售合同》的标的是在建房屋,属于买卖合同。两者在存续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先有预定协议后有预售合同,签订预定协议是为了订立预售合同,订立预售合同则是履行预定协议的义务。
如果开发商取得了房屋预售证,那么双方就应该有约必守、诚信履行。开发商拒绝与杨先生签订《预售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杨先生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既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签订预售合同。
记者后记:消费者应维护正当权益
俗话说,安居乐业。一套房子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是一辈子的事情。而现实中,拿不到房产证、购房承诺成泡影、房子质量没保证、保修期形同虚设等开发商留下的一堆后遗症,让业主们叫苦不迭、叫冤无门。
司法机构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希望有序消化矛盾的社会,都会向申告者敞开司法大门,实现其利益诉求。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希望更多的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从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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