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房“两嫁” 开发商退房款赔损失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9-02-24 00:00:00 来源: 法制晚报 点击量: 329
从康斯丹郡小区买的房子,被开发商抵给了一家公司。业主吴先生为此将北京和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换房协议应撤销,开发商应返还购房款22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支付剩余房屋差价及利息补偿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赔偿房屋价格上涨损失85万元。
吴先生诉称,2007年5月,他与北京和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朝阳区康斯丹郡小区的一套房屋。
此后,吴先生发现这套房子已经被开发商抵押给了一家公司。
吴先生于是要求换房,但没想到,新换的房屋之前曾经出售过。吴先生称,新换的房屋开发商卖给了一位姓袁的购房者,并办理了预售登记。
感觉上当受骗的吴先生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发现,开发商在2007年5月卖房给吴先生,而在两个月前,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已被开发商折抵给一家公司。
2007年12月,开发商与吴先生签订更换房屋协议,而待更换的房屋早在2005年2月就已经被开发商卖给了一位姓袁的购房者并办理了预售登记。
开发商虽称现能履行协议,但法院调查发现,因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存在纠纷,涉案房屋所在住宅楼至今未能取得大产权证,亦未能取得新的预售许可证。
法院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事实,使吴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协议,协议应撤销。而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属无效,故吴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但是,协议中关于支付房屋差价及利息补偿款的约定,仍应履行。
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已转让、出售的事实与吴先生签订合同,应赔偿因此给吴先生造成的损失。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原告代理人、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志介绍,现该案判决书已经生效,但开发商仍未履行判决义务。他已代表原告,向朝阳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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