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占道停车究竟该不该收费?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9-02-20 00:00:00 来源: 江淮晨报 点击量: 414
私家车占用小区公用道路该不该收费?收多少费,怎么收?业主私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不需要通知邻居?在昨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审议。 公用道路停车位属业主共有 草案对大众关心的停车位权属问题做出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住宅改“商”需邻居点头
对于住宅改“商用”问题,草案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所谓的利害关系人指同一幢建筑物的业主,也包括改商后因经营可能影响到的业主。
物业从“管理”改姓“服务”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草案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草案还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此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记者探访
住家隔壁是公司
居民确实“有点烦”
合肥中央花园的住户赵先生最近有些烦,楼道里时常会出现一些陌生人,甚至在凌晨的时候还有人出入,打听了一下他才知道,楼下的邻居把房子租给别人开了公司……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民宅成为经营性用房,“民宅商用”便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
“民宅商用”较普遍
“民宅商用”多以办公、仓储、旅社等形式出现,大多分布于大型交易市场周边及交通便利的临街小区内。相对于经营性用房,“民宅商用”在价格、使用成本、物业管理费等方面都有很大优势。
在合肥市临泉路,一辆货车驶入万绿园小区,停在一幢单元门旁,车上货物随即被几位工人搬入单元门。据货主介绍,他在6层租了个民宅用来仓储。之所以选择民宅,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价格上的优势,同样面积的民房及商宅在租金上每月相差一倍以上,且所租民宅配有电梯存取货物十分便利。
在合肥市黄山路一电脑商城,销售员小王走出商城来到相邻小区给客户提货,据他介绍,来回只需十分钟,每天他都会跑上几个来回。在这个小区记者观察到,一些楼层设有标有公司名称的指示牌,用来指引客户。|
居民觉得“不安全”
经营一家电脑公司的孔先生表示,多数处于起步阶段及对办公条件要求不高的公司选择将民宅当做经营场所。他将公司设在民宅时,已经要求员工与居民和谐相处,而自己租用民宅只是用来办公及存储货品,影响不是很大,居民对此也没有什么负面投诉。
公司进入民宅,提高了房屋租金且收入较为稳定,部分业主对于“民宅商用”持支持态度,但大多数的居民对此很反感。
市民索女士认为,小区应该是一个有着充足绿化且宁静的人居环境,频繁出入其中的陌生人员却打破这一切,这与她心中理想的生活预期相去甚远。在生活中,这些被用作“商用”的住宅和住户,也占用了较多的公共资源,对其他住家的小区居民来说,安全也存在隐患。
物业表示“难管理”
“业主将房屋出租给公司,这让物业很为难。”物管从业人员张先生表示,作为一个实施封闭性管理的小区,由于公司的入驻,不断出现的陌生人给物业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
在日常工作中,业主对于开在家门口的公司十分反感,电梯被占用、噪音过大都会引来业主投诉,而物业对此没有太有效的解决办法,常年被夹在中间,两边都不讨好。
记者探访
“停车”一本糊涂账
小区不同“钱”不同
记者在合肥市一些小区内走访时发现,许多停车位不够的小区内,私家车随意停放的现象较为严重,且对于私家车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费用的收取等,合肥各个小区也是各自为政,标准不一。
无车居民拿到补偿款
在省城青阳路段的某小区之内,由于小区停车位不足,而部分居民又不同意拆除绿化重建停车场,在业主委员会的交涉下,小区物业就采取了一项独特的方式,在收取了停车费之后,扣除管理费用,余下的钱款按每年100元补助给无车的居民,作为私家车住户占地的补偿费用。虽然此举并不能解决小区车位紧张的问题,却暂时缓解了小区内有车族与无车族之间的矛盾。
然而,像该小区一样“有心”的物业却并不多见,记者在省城长江东路以及二环以外一些小区内走访时看到,车辆乱停放的现象仍然极为严重,因为车辆乱停放带来的毁绿、脏乱、拥堵等,让业主们感到很无奈。|
停车费去向不透明
在走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省城市内不少小区的车位费收取都是由物业公司代为行使的。而随着小区内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一个新的问题也出现在了市民的脑海中。车位费的具体数量是如何规定的,物业在收取费用后,又将余下的钱款用在了哪里?
据省城一大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介绍,在他们小区内,车位费的具体数量是由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双方协商后决定的。当初物业公司承诺,车位费用收到后,除开支付相应员工报酬的一部分,其余的都将用在小区建设及设施维护之上。
但该负责人也表示,由于物业公司在动用车位费之后未加公示,而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们又大多工作繁忙,无暇详细查阅,所以该小区车位费仍不透明。
省城不少有车居民都坦言,车位费交给物业后,用在何处自己从不知晓。
业主“管车”有待实践
为了更好地管理小区停车问题,使得小区车位费进一步透明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确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的交纳、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对此,省城各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看法并不一致。
省城长江中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杨先生表示,该委员会已准备自行收取车位费,用这笔费用为小区居民办一些实事。但杨先生也坦言,这一想法能否实现仍有障碍,例如,车位费由业主委员会收取,就意味着物业没有了“看车”的责任,如果业主车辆在停靠中发生碰撞或者被人为损坏,所造成的损失将全部由业主委员会承担,显然业主委员会难以承担。
蒙城北路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先生则表示,他们小区内的车位费还将交由物业收取。因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都有自己的工作,不可能再分神直接操心车位费的事务。且如果安排人员收费、看护车辆仍要耗费资金,且这些“看车人”与物业公司保安的职能存在重叠,既浪费人力又浪费物力。|
声音
物业管理关乎万家
常委会组成人员昨细致讨论
昨天下午,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讨论。
对于物业管理这件“牵涉千家万户、全体百姓”的大事,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不能贪多、图快,必须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可通过媒体等途径,广泛、慎重地听取市民们的意见,解决市民最关注的问题。
对于修正案中的一些条款,部分组成人员表示需更为细化。例如,针对“擅自改变房屋外貌,影响市容环境”的表述,业主对房屋外貌进行怎样的更改,可以算作影响市容环境,本身就需要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中的一些规定、条款在现实中难以操作。如,新增条款中“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型用房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但实际情况是,经营者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无论业主、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服务公司,都没有执法权,只能劝告,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很多居民家中被盗后,会认为自己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应该负责,但是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物业公司对安全负责的相应规定。
观点碰撞
物业公司该姓啥?
管理者 VS 服务者
琥珀山庄花园村业主委员会主任杨成民:
物业公司应该同时具有管理与服务的职能,管理是对于公共设施而言,服务则是对于居民而言。
小区道路、公共器材的维护,外部设施的保洁等,都属于公共设施的行列。物业公司对其应有保护的义务。而对于居民来说,物业公司就应当以一个服务者的姿态出现, 住户缴纳了钱款,就应该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物业公司真正成为连接开发商与居民之间的桥梁。
名君家园国泉物业刘国安:
物业作为一项服务性企业,称为“服务者”是完全正确的。作为企业,物业只有在付出了服务之后,才有理由向居民收取相应的费用。同样的,居民在感觉物业服务确实为自己带来好处之后,才应给予相关费用。
名君家园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孙军:
“管理”和“服务”两词从本质上说是有区别的,管理可以作用于某一个环节,但服务则可以是全方位的,但它的前提条件就是“收费”。
明确了“服务者”身份的物业公司,可以在服务内容、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收费问题上再次加以明确,这样能有效避免物业与业主间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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