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严禁五年内各类学校乱收费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9-02-04 00:00:00 来源: 江淮晨报 点击量: 302
各类学校收费五年不许涨;取消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费;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新学期开学在即,省物价局日前就我省教育收费进一步重申和规范,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家长和学生可对照收费规定,发现乱收费行为,可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
根据国家去年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了义务教育借读费收费项目,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再收取学生借读费。
同时,根据国家《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规定,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取消住宿费收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收取寄宿生的住宿费。
另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要求,2009年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
严禁“赞助费”与入学挂钩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收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学生作业本费,免收学生学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学生课本费(不含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免收学杂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上述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包括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择校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严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违反国家规定,在《安徽省定价目录》以外,擅自核定教辅材料(包括印制作业等)及其他教学用品价格。
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学费
各地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不得在“三限”政策以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高中学校不得跨学期收取学费和择校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
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出台之前,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搭车收取或加收任何费用。
各类学校收费五年不许涨
物价部门重申: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
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省物价部门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督促有关学校落实国家相关教育收费政策;重点监管和查处学校违反规定收取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以及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搭售教辅材料、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乱收费行为。对典型的乱收费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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