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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房产公司违规建房出售构成欺诈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8-11-28 00:00:00   来源: 江淮晨报  点击量: 474

 

阜阳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市中心区域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行政许可规划,将审批为商业性用房的土地,建成商品住宅房屋出售,导致购房者利益受到侵害引发诉讼。案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阜阳中院终审判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房产开发公司双倍退赔购房款项。

 

原告李三石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71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以总价35万元购买被告商品房一套。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购房款11万元,余款24万元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付给被告。20071224日被告公司发函给原告,告知李三石将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由原约定的70年变更为40年,引发原告不满。

 

由于被告公司预售给原告的房屋,系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为商业性用房的土地,擅自改变规划建起的住宅,20081月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被告违法开发建房事实,依法撤销了该地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李三石以被告公司隐瞒违法事实,构成欺诈预售房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承担一倍购房款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将商业性用房改建为住宅的行为违法。且故意隐瞒商业性用房土地有偿使用年限为40年的法定条件,在合同中向原告承诺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虚假保证,造成原告对合同重要内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遂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阜阳中院终审,上诉被驳回。

 

责编:合肥家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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