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急诊报销有规定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8-11-23 00:00:00 来源: 安徽商报 点击量: 566
职工医保特殊病门诊医疗费能不能报销?急诊进行一般处理,是否在报销范围?针对最近一段时间,不少职工医保参保者提出的门诊和急诊医疗费报销问题,合肥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公开予以解答:12种特殊病患者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据介绍,该市职工医保规定,参保者门诊就医、购药的医药费以及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支付部分自理。因此,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直接由医院从本人社保卡中的医保个人账户收取,不足部分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若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门诊治疗12种特殊疾病的,可向该市医保中心申请特殊病鉴定,办理《特殊病门诊医疗卡》,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特殊病患者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所发生的费用可与定点医院实时结算,结算时只需支付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医保承担。
参保人员若发生急症,被送往医院急诊抢救留观并住院,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可直接凭社保卡在医院结算医疗费;在市内和异地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该市医保中心,并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结算,市内发生的医疗费,比照二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参保人员急诊进行一般处理而非抢救的,不属报销范围。另外,急诊留观而非住院继续治疗,也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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