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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近日发布贷款提取两项新政策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8-11-18 00:00:00   来源: 津报网  点击量: 319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获悉,重新修订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近日发布。新贷款办法将于11月24日执行,提取办法于12月1日执行。这两项新政策对市民使用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方面进

 

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自12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归集增加个人缴存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的执行将为解决广大市民住房问题带来更大的实惠。

 

一、贷款政策调整

 

(一)增加两类贷款品种

 

为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新办法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所购住房价款的80%(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二)申请贷款须抵押所购住房

 

新办法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须以所购住房以抵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

 

二、提取政策调整

 

(一)新增四种提取情况

 

新办法规定,在现有因购房等住房消费行为及因大病等非住房消费行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新增以下4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本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范围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坐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

 

(二)明确共同购房的提取范围和条件

 

新办法对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共同购买住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规定:未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住房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住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应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共同签署的《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 |

 

(三)利用商业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新规

 

新办法规定,职工使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

 

使用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在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后,凭还款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四)委托提取将更方便职工还款

 

为方便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新办法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委托提取业务是指,职工在偿还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动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用于还款,职工不用每月到柜台办理还贷、提取手续,且不用承担任何费用。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增加个人缴存业务

 

据了解,为解决欠缴单位逐步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既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又尽可能考虑单位承受能力,减轻企业负担,自12月1日起,新办法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方面,推出了个人缴存业务,允许欠缴单位(欠缴3个月以上)通过个人缴存的方式首先为新调入、新录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逐步为汇缴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但个人缴存职工与汇缴职工在同一调整年度的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同时,新办法规定,单位有职工待销户或待转出的,在办理按月汇缴前,单位可随时为职工办理汇缴转封存业务手续。

 

责编:合肥家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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