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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_楼市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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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8-07-17 00:00:00   来源: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点击量: 573

 

第一条 为保证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规范行使裁量权,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对房地产市场违规行为合理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同类主体、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按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可视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分为从重、一般、从轻三个档次予以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自查并如实反映其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

(三)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从轻处罚适用。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二)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阻扰、抗拒执法的;

(四)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五)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六)主观恶意明显的;

(七)指使、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九)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适用。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适当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一般处罚适用。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都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房地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规范性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办案机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机构要审查是否说明理由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退回办案机构补正,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改变处罚建议;办案机构不予补正或者不改变处罚建议的,法制审核机构不同意办案机构处罚建议。

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提交执法机构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拟处吊销许可证或执业证书、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1)因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2)因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3)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

4)因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原则上应当适用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市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条 市房产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规范适时研究、修改、调整和完善,并对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稽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编:合肥家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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