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于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防范房屋登记风险,规范登记行为,进一步完善登记管理制度,根据《物权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的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各房屋登记办证单位要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要求,对未经现场查看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二、市房产局成立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工作办公室(以下称“查看办公室”),全面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初始登记的现场查看工作。查看办公室设在局市场监管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处)。
三、有关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持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划定位图以及现场查看申请书向查看办公室提出现场查看申请。查看办公室在收到现场查看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派人赴现场进行查看。现场查看人员每次不少于2人。
四、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工作原则上按幢进行,查看人员现场查看后应拍照并填写《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单》。《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单》一式两份,由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和查看人员签字确认。《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单》加盖市场监管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处)公章后生效。
五、查看办公室应在现场查看后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生效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单》。
六、《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单》作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必收要件,存入房屋登记档案。
本意见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