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暂行规定》的通知

产权监理处、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防范房屋登记风险,规范登记行为,进一步完善登记管理制度,根据《物权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现场查看工作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由产权监理处、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按照住宅小区逐一梳理排查,并以幢为单位汇总后报送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工作办公室,由查看办公室进行集中查看,各办证单位派人协助。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现场查看的规定,如实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现场查看人员做好查看工作。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按幢进行受理。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暂行规定

      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于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防范房屋登记风险,规范登记行为,进一步完善登记管理制度,根据《物权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的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各房屋登记办证单位要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要求,对未经现场查看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二、市房产局成立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工作办公室(以下称“查看办公室”),全面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初始登记的现场查看工作。查看办公室设在局市场监管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处)。

   、有关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持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划定位图以及现场查看申请书向查看办公室提出现场查看申请。查看办公室在收到现场查看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派人赴现场进行查看。现场查看人员每次不少于2人。

   四、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工作原则上按幢进行,查看人员现场查看后应拍照并填写《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单》。《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单》一式两份,由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和查看人员签字确认。《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单》加盖市场监管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处)公章后生效。

   五、查看办公室应在现场查看后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生效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单》。

   六、《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单》作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必收要件,存入房屋登记档案。

   本意见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工作服务指南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应收取或验核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申请单(原件);

2、申请单位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核原件,收复印件);

5、竣工验收备案表(核原件,收复印件);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时,核原件,收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定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8、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小区规划平面图(现场查看时核原件)。

 
查看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派人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后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合肥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审核记录单》。
 
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联系电话:0551-2640718;办公地址:合肥市淮河路100号五楼。

 

制作:王磊 ☆ 策划:孙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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