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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修订印发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4-06-07 12:01:45   来源: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点击量: 352

危房翻建重建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审批;翻建重建可适度放松建筑高度和建筑容量等管控;新增建筑面积5%—10%只需承担综合成本……6月5日,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彭纯杰表示,此次修订针对新增建筑面积的费用承担等方面有所调整,降低危险住房所有权人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也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将保障危险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利益,项目建设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减轻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负担。

《暂行规定》明确,危险住房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危险住房所在地区属相关单位作为翻建、重建的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组织实施。住房所有权人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下同)的,可由单位作为翻建、重建的申请人。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工作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负责危险住房安全鉴定管理,组织各区(开发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及实施工作。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危险住房重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和不动产权属登记等工作。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危险住房翻建、重建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危险住房项目拆除、翻建和重建等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危险住房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及实施等工作。发改、财政、民政、国资、公安、消防、城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会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工作。

翻建重建可适度放松建筑高度和建筑容量等管控

《暂行规定》明确,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危险住房,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合法。危险住房翻建应按照“不超过现状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地总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范围和建筑高度”的原则,在房屋原址上恢复建设。

危险住房重建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可适度放松建筑高度和建筑容量等管控,有条件突破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要求、放宽控制指标,增加配套面积,优化户型设计,完善建筑使用功能。

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应当由70%以上住房所有权人协商形成初步处置意向后,向危险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组织开展第一轮危房处置意见征询,在征得不低于90%所有权人同意后,会同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形成处置方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初步确定的处置方案组织所有权人开展第二轮意见征询;待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后,正式启动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程序。住房所有权人为单位的,在实施翻建、重建前,应与承租人妥善处理租赁事宜。

新增建筑面积5%—10%只需承担综合成本

此外,《暂行规定》提到,对原登记的宗地范围内拆除重建的,参照安置房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拆除翻建的保留原有权属证明。重建新增建筑面积超过5%、不足10%的部分,原所有权人承担房屋综合成本,新增建筑面积超过10%的部分,原所有权人除承担房屋综合成本外,应按照立项同期同地段同品质二手房市场评估价的80%与综合成本价的差额购买,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在满足原有住户居住需求后仍有增量空间的,所增加的建筑量可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等用途。新增建筑面积超过10%的购房款可统筹用于弥补解危处置补助资金。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和起始日期维持不变。危险住房翻建、重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建设。对擅自翻建、重建或不按批准内容建设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移交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报批报建的翻建、重建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相关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房产局:修订后降低危险住房所有权人负担

对于此次修订印发的《暂行规定》,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彭纯杰表示,此次修订借鉴外地做法和经验,对符合“一无、二不、三原”条件(无产权问题,不增加新的安全隐患、不对周边住户增加新的不利影响,原址、原高、原建筑面积翻建)的危险住房,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审批。危险住房重建可适度放松建筑高度和建筑容量等管控,有条件突破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要求、放宽控制指标,增加配套面积,优化户型设计,完善建筑使用功能。

此次修订将原暂行规定第八条“危险住房翻建、重建,可申请电梯加装,对符合电梯加装条件的,可按照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规定,申请补助资金”删除,主要考虑翻建重建项目规划设计无电梯的,后期按照电梯加装的相关政策申请资金补助,如果规划设计有电梯,其相关费用已纳入建设成本,无需再申请电梯加装补助资金。

同时,将原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危险住房翻建、重建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调整为“危险住房翻建项目获批后,原则上按现行规范进行设计和审图,确有困难的,按照不低于房屋现状安全水平组织专家论证”,主要考虑翻建项目按照房屋现有布局进行设计,如果存在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开展专家论证进行研究。

此外,还将原暂行规定重建新增建筑面积超过5%、不足10%的部分调整为所有权人只需承担房屋综合成本,新增建筑面积超过10%的部分,调整为所有权人除承担房屋综合成本外,按照立项同期同地段同品质二手房市场评估价的80%与综合成本价的差额购买,降低危险住房所有权人负担。

补助资金变化:项目建设上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合肥市房产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房〔2022〕52号,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据悉,2022年7月25日印发实施的原暂行办法,明确了危险住房维修加固补助标准、翻建重建补助标准、产权收购方式市区资金安排、困难家庭救助标准、资金拨付审核流程、资金拨付要求等内容。近年来,因合肥市大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调整,且2024年对纳入国家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危险住房,中央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补助。因此,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强化资金管理,优化资金拨付使用流程;保障危险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利益,项目建设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减轻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负担。

此次修订删除原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集团)负责做好市级资金拨付管理工作”内容。增加一条明确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使用,危险住房处置项目应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政策支持,优先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后按照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政策给予补助。

同时,删除原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采取维修加固、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由市建投集团根据《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请拨付管理办法》(合政办〔2019〕8号)等规定、相关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情况核拨市级补助资金”和“区级补助资金按分摊同比例拨付”内容。删除原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住房处置项目可参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规定,享受各类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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