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发布楼市新政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3-01-05 13:31:25 来源: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量: 1691
摘要:在我市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可在我市现行最低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即单职工缴存家庭最低贷款额度为36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最低贷款额度为48万元。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1月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企业帮扶措施
(一)调整土地出让金付款方式。土地竞买保证金最低比例下调至土地起始价的20%,成交后1个月内缴纳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在成交后6个月内交清。
(二)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期限办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优化综合查验备案制度。全面执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制度,精简综合查验备案资料,优化办事流程。允许住宅小区分期建设、分期查验、分期交付使用。
二、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四)实施“二孩”“三孩”家庭购房契税补贴。“二孩”“三孩”家庭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及规划性质为公寓的,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可按照实际缴纳契税的50%申请契税补贴,补贴资金由税收受益财政负责。认定契税补贴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告登记时间为准,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
(五)实行多样化回迁安置。各县区要通过多种方式,缩短回迁安置周期,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可通过购买新建商品房、货币化补偿、发放购房券等方式进行安置。对于选择购房券安置的群众,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六)积极引导非公企业、新市民等群体缴存住房公积金。1.非公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市县区给予非公企业按当年新增缴存职工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补贴(100元/人.月),不足一年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计算。2.取消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须“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缴存限制。
(七)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贷款额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在我市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可在我市现行最低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即单职工缴存家庭最低贷款额度为36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最低贷款额度为48万元。
(八)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1.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个家庭年提取额提高到不超过1.5万元。2.缴存职工家庭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九)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为有效降低二手房交易资金和时间成本,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押房产在交易过程中,无需提前还款办理解押手续,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
(十)开展“红色公积金、服务暖人心”志愿服务。深入全市企业、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场主体,宣传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提供“一对一”志愿服务;大力推广全程网办、跨省通办、长三角一体化办理业务,用住房公积金优质服务,助推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扩大。
三、完善房地产市场金融服务
(十一)鼓励采取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鼓励商业银行向部分优质房企出具保函,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住建部门在收到银行保函后高效办理,及时释放相应额度的监管资金。
(十二)贯彻落实金融十六条政策。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简称“金融十六条”),特别是要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为“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等。人民银行、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将贯彻落实金融十六条政策情况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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