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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定:未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小区不予通过验收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2-06-25 11:28:07   来源: 安徽网  点击量: 711

摘要:安徽省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安徽省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托育服务设施应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建设;未按照要求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通过验收……6月24日,记者了解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多个部门印发《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20日起实施。

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建设

《实施细则》规定,安徽省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托育服务设施。在满足相关政策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托育服务设施按照“5分钟社区生活圈”统筹集中配建,可根据相关规定因地制宜与养老、教育、办公等建筑合建。

居住(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就托育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建设标准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由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设计方案时应同步规划配建社区托育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居住(小)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步落实规划条件中配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审定新建城镇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核实规划设计的托育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新建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调整配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知卫生健康部门参与,并依法履行方案变更程序。未经审查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变更。

托育服务设施应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建设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规定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

同时,配建托育服务设施应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图审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实施,确保配建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到验收条件。对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小)区,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用房宜统一安排在首期建设,且不得拆分。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中,统筹推进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居住(小)区托育服务设施短板。

未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不予通过验收

《实施细则》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小区整体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卫生健康部门参与配套托育服务设施的竣工验收及规划核实,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安徽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等,对配套托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进行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用房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对未按照要求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通过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托育服务设施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育服务设施,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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