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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2-01-05 09:53:54   来源: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点击量: 3030

摘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主、社区主导、政府扶持、各方支持”的原则。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9392526@qq.com提出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

附件:《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主、社区主导、政府扶持、各方支持”的原则。

二、实施条件

1.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2.5年内未列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范围和计划;

3.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无电梯住宅;

4.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三、实施主体

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幢或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负责意见征询、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

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资信良好且具有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原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组织作为代理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含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方案由相关业主制定。

市和县(市)区(含开发区)两级财政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加装电梯工作。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利用电梯轿厢投放商业广告获取的公共收益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电梯安全综合服务保险。

五、实施程序

(一)意见征询。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电梯加装项目书面意向书。如加装电梯对其他单元或楼栋造成明显影响的,还应征询相应单元或楼栋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民事权益而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业主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乡镇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协商或调解。调解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制定方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施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有经济补偿的,还应制定《经济补偿资金筹集方案》。

(三)方案公示。

上述方案经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查验后,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本单元或本幢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电话告知所有业主,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业主没有异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备案;业主有异议的,应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反馈。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出面调解,帮助业主协调有关事宜。如方案需调整,应将调整后的方案重新公示并备案。

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楼栋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类社会公益组织给予帮助。

(四)签订协议。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

1.项目负责人。

2.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

3.经济补偿资金筹集方案。

4.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5.电梯使用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权利义务。

6.政府补贴资金汇入的专项账户等内容。

(五)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提交辖区住建部门。辖区住建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特种设备)、消防、城管、绿化等部门、相关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管线单位对加装电梯协议及相关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申请人需提交以下审查材料:

1.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

3.经公示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初步设计施工方案(含地勘报告);

4.电梯采购合同;

5.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资质材料;

6.房屋安全性评估报告;

7.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单元楼道口、公示栏公示照片、公示材料原件及相关方案资料);

8.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通过联合审查后,申请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重建建筑物工程设计并出具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应当明确设计使用年限,原房屋加装后使用安全是否受到影响。涉及原建筑结构改造或连接的应将图纸交原建筑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条件的其他设计单位)审查认可并盖章。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土建部分(即不含特种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投资额且建筑面积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规定限额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纳入监管。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安装施工前将拟安装施工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联合审查意见等情况书面告知辖区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并依法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施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0天,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备案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七)竣工验收。

项目完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申请人移交《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按城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建设工程资料移交至市城建档案馆。财政部门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应查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移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属地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人发生变化的,其他电梯使用人应告之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督促电梯所有权人落实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加装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约定,承担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六、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

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安全疏散。

加装电梯施工可能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相应加固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加装电梯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加装电梯应配备应急保安电源,确保紧急情况下电梯安全运行。

加装的电梯应当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自动平层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实用为主,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遵循绿化树木严格保护原则,减少占用现有绿化,减少对周围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七、部门职责

市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统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检查和编制补贴资金计划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成立相应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辖区住建部门,承担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实施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财政、绿化、公积金、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供电、供水、燃气、暖气、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方案备案审核和安全生产管控等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主动作为,积极推进此项工作落实。

(二)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相关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审核、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加装电梯建设安装工程质量安全。

(四)加装电梯申请人是加装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申请人可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经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义务。受托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申请人应支付服务费并签订协议。服务费用标准可参照《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协商确定。

电梯申请人未提出委托的,应协商约定其中1名业主作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义务,其他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加装的电梯不得使用。

(五)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六)对已经取得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的,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破坏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加装电梯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1号)、《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45号)同步废止。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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