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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明确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1-11-25 11:17:10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量: 1014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召开的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推进会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2日

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加快建设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与经营租赁住房、推广与应用“阳光租房”平台、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和政策研究的资金奖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奖补资金纳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编制奖补资金预算方案,制定年度奖补计划,办理资金奖补审批,组织奖补资金使用、监管、考核及绩效评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资金奖补项目的受理、初审及资金支付。

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拨付住房租赁市场奖补资金,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资金监督。

第五条资金奖补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具体奖补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建设工程参考造价适时调整。

第二章 奖补标准与对象

第六条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1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二)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七条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改造为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二)改造为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八条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无证载面积的,以专业测绘机构确认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但给予补贴的建筑面积每个宅基地证依法不超过280平方米。

第九条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十条为环卫工人、公共交通一线从业人员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新建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二)改造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三)实施品质化提升的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中,新建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定合作企业投资建设的,申请补贴资金时应当共同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改建类及品质化提升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投资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资金补贴:

(一)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改造租赁住房的认定意见书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其中,提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品质化提升项目必须完工后方可申请;城中村品质化提升项目,应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住房租赁企业第三方代管的整租运营项目。

(二)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我市住房租赁标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数量不少于300套(间)的,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按150元/间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期在6个月(含)以上的,按150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

每套(间)房每年度只可申请1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

第十五条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并实现房源验真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功能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企业自有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10万元/个给予奖励;

(二)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20万元/个给予奖励。

社会住房信息平台应当取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没有违规发行租金贷、消费贷等金融服务产品。

第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善提升“阳光租房”平台功能的项目,具体补贴标准以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评审结果为准。

基础数据调查和政策研究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奖补资金可用于注入企业住房租赁项目资本金和对住房租赁企业贷款贴息。

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对住房租赁企业贷款贴息,仅针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企业在运营阶段已实际支出的用于住房租赁建设、经营业务的对公贷款利息。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贷款利息总支出的30%。

第十八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奖补:

(一)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以及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二)房源未录入“阳光租房”平台或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或机构;

(三)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约定新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品质化提升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控制租金涨幅、不得以租代售等条件;

(四)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五)产权不明晰、违法建设、安全质量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住房;

(六)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户型,或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两倍的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项目。

第三章 奖补项目的遴选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实行遴选审查机制。

遴选项目数量根据每年的财政奖补预算、奖补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遴选审查项目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及市场租赁住房类型的合理配置;

(二)促进住房租赁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三)建设或改造方案在本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

(四)租金水平与租赁市场发展相适应;

(五)一次性收取租金不超过12个月;

(六)服务对象符合租赁市场的需求。

具体评分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成立遴选小组,组织开展遴选工作,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

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遴选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遴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确认申请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不提交遴选小组;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分类编号登记后提交遴选小组。

(二)召开遴选会。遴选小组成员分别对每个项目的申请条件逐一审查,综合比较分析,依据第二十条规定的遴选要求和具体评分标准对参选项目进行打分。

(三)确定评选结果。根据每年的财政奖补预算、奖补标准确定遴选项目数量,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评选结果。

第二十三条遴选项目初步入选名单应当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公示期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成立异议处理领导小组,做好异议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

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

异议处理领导小组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项目重新审核。确定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奖补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最终的入选名单,核发《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除用于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的外,应当按建设或改造进度分批拨付,仅限用于支付建筑工程款等项目支出。申请人、奖补资金收款银行与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可全额拨付,按协议约定使用。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和贷款贴息补贴,一次性全额拨付。

本办法应当在奖补资金总额范围内实施。申请补贴或奖励时,奖补资金总额已使用完毕的,应当不予受理;支付时剩余奖补资金不足的,以剩余奖补资金为限支付。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进度要求的,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一)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

(二)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施工手续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三)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小额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并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进度要求的,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一)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70%的补贴资金;

(二)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用于注入企业住房租赁项目资本金的补贴资金,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财政部门制订计划经市(区)政府同意后办理直接支付。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奖补资金核拨全过程实施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通报奖补资金拨付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制度;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奖补资金管理和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规情况的,应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项目因故中止或未中止但未按承诺工期完工的,应当主动向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将已领取的奖补资金全额退还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奖补资金专管账户。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或隐瞒项目中止情况拒不退回奖补资金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下达《奖补资金缴回通知》。通知应当载明缴回的原因、方式等内容。

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奖补资金如数缴回。逾期不缴回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依法对相关失信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资金奖补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奖补”,分为对项目的补贴和对“阳光租房”平台推广行为的奖励。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所称“阳光租房”平台,是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企业自有住房信息平台”是指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主开发实现房源展示及成交的互联网公众平台。

“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是指从事第三方居间服务的运营平台或兼有居间服务的企业自有住房租赁服务平台。

“闲置住房”是指申请资料递交时处于空置的住房。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补贴程序持续至办法修订后的,补贴标准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文字解读】关于《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穗建规字〔202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起草背景、依据、目标

(一)修订背景

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的文件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专业化水平,调动租赁企业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另一方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形成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盘活存量住宅房源,激发住房租赁企业活力,引导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对确定的示范城市给予奖补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可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2020年3月,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明确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标准、对象和遴选拨付程序。根据国家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试点工作要求,我市作为试点城市,2020年内须将16亿元奖补资金全部支付到具体项目。目前,资金奖补工作已全面启动,但仍面临较大困难,不少租赁住房项目受疫情影响开工延迟、进度减缓,奖补资金核拨进度相应受到影响,未能充分发挥效益。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2020年9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16个试点城市在京召开中央财政支付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推进会。会议提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可以拓宽支出渠道。为贯彻会议精神,对《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新增奖补资金支出渠道,推进奖补试点工作。2021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有必要启动《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次修订工作。

(二)编制依据

《预算法》《城乡规划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办法》(财综〔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办法》(穗府办〔2017〕29号)等。

(三)任务目标

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多渠道筹集房源,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明确奖补工作的责任主体及资金来源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市住建部门是实施奖补工作的主管部门。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编制奖补资金预算方案,制定年度奖补计划,办理资金奖补审批,组织奖补资金使用、监管、考核及绩效评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资金奖补项目的受理、初审及资金支付。同时规定了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拨付住房租赁市场奖补资金,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资金监督。

(二) 明确奖补的对象及标准

关于《办法》的奖补对象从三个角度做了规定,一是在总则的第二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与经营租赁住房、推广与应用“阳光租房”平台、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和政策研究的资金奖补,适用本办法。二是在第二章规定具体的奖补对象,根据《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明确奖补的范围,包括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并实现房源验真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功能;住房租赁企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按政府倡议时段减免住房租金;注入企业住房租赁项目资本金以及用于设立租赁产业扶持基金等。三是在第二章第十八条列举不予奖补的情形,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房源未录入“ 阳光租房”平台或不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或机构;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等八种情形不予奖励。

奖补标准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额度(每年8亿元)及目前我市租赁市场发展的情况确定奖补标准,并给予环卫工人、公共交通一线从业人员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的住房更多的政策倾斜。

(三) 规定奖补的申报程序及要求

《办法》将奖补项目分为奖励类和补贴类,详细规定了奖补的申请资料和审核程序。奖励类项目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公示、通知、支付八个程序;补贴类项目相较与奖励类项目多设置一个遴选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定期组织遴选小组对复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遴选,遴选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公示。

(四) 制定重大奖补项目的遴选审查机制

为了保障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率,办法第三章特别规定了重大奖补项目的遴选审查机制。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是住房租赁市场的主要房源,决定着市场的发展走向,占奖补资金的比例较高,对其进行遴选可以发挥奖补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对典型项目的奖补,充分发挥重点项目示范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 规范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为保障资金真正发挥有效作用,必须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社会监督、财政监督和监察审计监督。发挥社会监督,要求地对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示,奖补资金的使用应当规范、公平、公开,资金使用全过程实现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财政监督,主要是市财政和住建部门跟踪资金使用的情况,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加强监察审计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依相关规定对市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 新增新增奖补资金支出渠道

2020年3月,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办法》,明确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标准、对象和遴选拨付程序。根据国家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试点工作要求,我市作为试点城市,2020年内须将16亿元奖补资金全部支付到具体项目。目前,资金奖补工作已全面启动,但仍面临较大困难,不少租赁住房项目受疫情影响开工延迟、进度减缓,奖补资金核拨进度相应受到影响,未能充分发挥效益。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2020年9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16个试点城市在京召开中央财政支付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推进会。会议提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可以拓宽支出渠道。为贯彻会议精神,我局启动《办法》第一次修订程序,新增奖补资金支出渠道,推进奖补试点工作。2021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有必要启动《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次修订工作。奖补资金可用于注入企业住房租赁项目资本金和对住房租赁企业贷款贴息。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对住房租赁企业贷款贴息,仅针对2019年1月1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企业在运营阶段已实际支出的用于住房租赁建设、经营业务的对公贷款利息。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贷款利息总支出的30%。

(七) 完善部分项目审批条件。

1.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无证载面积的,按实测建筑面积且最高不超过280平方米计算。

2.租赁住房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资金补贴:(1)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改造租赁住房的认定意见书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其中,提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品质化提升项目必须完工后方可申请;城中村品质化提升项目,应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住房租赁企业第三方代管的整租运营项目。(2)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我市住房租赁标准相关规定。

3. 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项目,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含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宅基地证等)或房屋合法来源资料(含村镇建房许可证等)和项目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无证载面积的,提供专业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

4. 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约定新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8年、品质化提升租赁住房的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5年、不得以租代售、控制租金涨幅等条件。

(八)提高了新建租赁住房项目补贴标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中“新建租赁住房,采取建设成本补助方式支持的,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将建设普通租赁住房项目的补贴标准从原来的750元/每平方米提高到1150元/每平方米;将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的补贴标准从原来的800元/每平方米提高到1150元/每平方米。并参照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明确奖补行为延续至《办法》修订后的,应当适用修订后的标准。

三、解读途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 zfcj.gz.gov.cn /

四、解读时间

本《办法》正式印发后10日内,对社会公布解读材料。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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