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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退房?安徽省住建厅回复_楼市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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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退房?安徽省住建厅回复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1-09-10 11:17:20   来源: 安徽网  点击量: 802

摘要: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住房?近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其官网对此公开回复。


回复称,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第三十条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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