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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修改房屋租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_楼市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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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修改房屋租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1-04-12 17:32:00   来源: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点击量: 717

摘要:“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修改为“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就以下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近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确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尺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和研究,决定对13件市人民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5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其中,跟住房有关的修改有两条

对《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修改为“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就以下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未续订但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进行修改的理由是: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修改为“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就以下主要事项作出约定”。理由是:房屋租赁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应遵循民法典关于意思自治的原则,政府规章对民事合同的内容不宜作出强制性规定,只能作出指引性规定。修改第二十五条的理由是:遵循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与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保持一致。

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修改为“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前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进行修改的理由是:

对原条文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进行了修改。理由是:“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形成有效表决结果的规定需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保持一致。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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