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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_楼市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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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1-02-23 17:28:30   来源: 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  点击量: 1770

摘要:已购两套及以上公有住房且合并计算建筑面积超标,现要求补足超标部分产权的,如在购买时已按照应享受面积做过超标处理,可按本《通知》规定购买剩余部分产权,如购买时未做超标处理,应合并计算作超标处理后,再购买剩余部分产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0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售范围

经原市、县(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已经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有住房)。

二、出售价格及资金管理

(一)公有住房出售剩余部分产权,一律按建筑面积计价,出售价格每平方米2120元,年递增率5%。

(二)相关折扣。购房人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内的部分享受年代折扣(自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每年折扣1%,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计算公式:控制面积标准内部分售房款=2120元/㎡×控制面积标准内面积×剩余部分产权百分比×(1-年限×1%)

(三)售房款缴存。经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同意并出具缴款通知单后,售房款由售房单位统一收取。原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是市、县(市)财政供给单位的,售房款缴至市、县(市)财政账户;原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是非财政供给的,售房款缴至房改售房资金专户;原售房单位变更的,售房款缴至财政指定账户;原售房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不再存续的,售房款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取后,统一缴至房改售房资金专户;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售房款,缴至市、县(市)财政账户。

三、下列情形的处理办法

(一)单身一人购买公有住房应享受的面积标准。单身一人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只能购买其职级享受面积标准的一半面积(即县处级以下的干部职工,享受40平方米;县处级及相当于县处级的干部职工,享受45平方米;厅级及相当于厅级的干部职工,享受55平方米)。

(二)已购两套及以上公有住房补足产权的。已购两套及以上公有住房且合并计算建筑面积超标,现要求补足超标部分产权的,如在购买时已按照应享受面积做过超标处理,可按本《通知》规定购买剩余部分产权,如购买时未做超标处理,应合并计算作超标处理后,再购买剩余部分产权。

(三)购买部分产权的购房人去世的。已购部分产权公有住房的购房人一方去世的,由其配偶办理购买剩余部分产权手续;夫妻双方均已去世,经公证后可由该房屋继承人代替原购房人办理购买剩余产权有关手续。

(四)原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变更的。原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变更或不再存续的,由资产接收单位代为办理出售手续,无资产接收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办理出售手续。

四、申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的的材料需由单位统一汇总报经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

五、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六、本《通知》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020年12月14日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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